河边钉子户 |
2000份民意调查:98户反对强制拆迁
泸州城市建设中“钉子户”问题,政府首次动用民意,九成市民同意强拆
“城市拆迁中,极少被拆迁户以个人利益为重,用违法和不合理要求为手段阻止依法拆迁,阻碍滨江路、城区道路、公共休闲场所等城市公益工程和拆迁安置房的建设,你对这种行为为何看法?”针对旧城改造中3户“钉子户”严重防碍城市建设问题,6月5日,泸州市纳溪区政府在泸州三个主城区旧城改造中,首次动用民意表决,向9个社区居民家庭发出2000份民意调查表,就政府是否该采取采取强制拆迁措施问计老百姓:“如果拆迁人已按政策规定给予了合法补偿,极少数人只顾个人利益,违法漫天要价阻止拆迁,怎么办?”
三天前,纳溪区政府向2000户居民发出的民意调查表,共收回1986份。
出售河滩地:纳溪滨江路防洪工程受阻“钉子”户
长江支流永宁河纳溪城区两座大桥之间,惠及全区数万市民的市政工程——原计划5月1日合拢的滨江路防洪大堤高架工程,因受阻江边二幢民房而出现“烂尾”,汛期来临前根本无法合拢。民房至永宁二桥江边的滨江路,主体工程大部分完工。而民房至永宁一桥20余米,杂草丛生,高架水泥桩外露的钢筋,已开始生锈。二幢砖木结构的瓦房上,高高飘扬着一面鲜艳的国旗,房前屋后打出房主的“维权”条幅。与滨江路工程配套开发的永河街“蓝色港湾”小区开发项目,因受困于“就是不拆”的二幢瓦房,至今尚未动工,原计划2006年10月返家的永宁街47户拆迁居民,超期12个月至今未见到一砖一瓦。
前面是惠及全区市民的滨江路防洪、观光工程,后面是永宁街47户盼房归家的昔日邻居,二幢瓦房的主人为何就是“钉”在原地不动?昨日,63岁的房主康廷惠,手持几份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缴纳农税的发票复印件,振振有词对记者说:按原房面积就地返还营业用房和住房,并分文不补差价没得商量;门前那片1700余平方米的土地,系1951年父亲花钱买来种庄稼的土地,且每年向政府上交了2.04元农税。至于土地证,上世纪70年代中期政府收回后一直没返还。“门前那片1700余米土地是我们家的,开发商要占我们家的房基搞开发,当然应该按市价30至40万一亩给予补偿。”据记者实地调查,康家所言门前1700余平米几十年前的“庄稼”地,实为河滩地。据永宁街居民介绍,如遇大洪水,河水可涨到康家门前;如遇特大洪水,永家房屋将面临被淹过的危险。
3户“钉子户”中,公正街旧城改造中的“联帮花园”小区拒不拆迁户韩光才、石清友二户居民,系完全的商业开发行为,与康廷惠有着本质区别。由于开发商与韩、石二业主提出“按拆迁地表面积原地返还营业用房,住宅用房按原面积1平米换4平米,且均分文不补差价”的拆迁还房要求,遭到开发商的拒绝而双方至今未能达成拆迁协议,使“联帮花园”1号楼残缺一角至今无法竣工验收,苦等三年多的22户拆迁返还户居民无法入住。
支持强拆:性质不同应区别对待
政府决策征求民意,最近已成纳溪市民热议的话题。“旧城改造拆迁居民房屋引发的系列问题,关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没想到,政府居然征求市民的意见,还是头一回,好。”采访中,绝大部分投赞成票支持政府强拆“钉子户”的纳溪市民,表达了他们共同的心声:“个别拆迁户因过份的要求而影响大多数人利益,甚至防碍市政公益工程的进展,政府确实应该拿出点强硬措施。但是,康廷惠与韩光才、石清友不同,前者涉及公益,后者却是纯商业开发行为,应区别对待。”
永宁街居民张大妈认为,康廷惠的要求“确实是有点过份了。”虽然与滨江路配套开发的“蓝色港湾”,有开发商营利目的因素,但滨江路建设,却是政府公益性的惠民工程,事关数万纳溪市民的防洪、休闲大众利益。“如果开发商按策给足了补偿,康廷惠仍不知足,我们坚决支持政府强拆,以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炳灵路居民刘先生认为:“必要时强拆康家房屋,我相信绝大多数市民都可投上支持票。但对纯商业房地产开发的旧城改造成其他项目,还是不要强拆为好。对待韩光才、石清友,政府应站在公正的第三方立场再次主持调解,尽可能让双方自愿达成拆迁协议。”
反对意见:私人物权非民意能决定
2000户居民表决显示,尽管94%支持政府“必要时强拆”,但仍有98户居民投了反对票。98户居民却心态各一,但主流声音是“房屋属私人物权,并非其他人能决定。”
市民王女士称:“我之所以投了反对票,其实并非完全支持康家的过份要求。政府真能按民意决策吗?我认为,政府此举可能是在做秀走过场,涉嫌滥用民意。”纳溪某单位的吴先生认为:“目前我们国家,民主的进程还没到这步。该不该强拆,不是那个说了算的问题,而是如何依法处理私人物权问题。”
事涉切身利益,韩光才的夫人认为:“政府此举想用民意来压我们,没门。” 然而,记者采访中明显感觉到,2000户民意调查的结果,确实对3户拒不拆迁户产生了不同效果的影响。三天前,韩光才、石清友均态度强硬地向记者表示:“没得商量,不达目的决不搬家。”康廷惠之女曾向记者咨询:“象我们这样的情况,可否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出于民众的压力,昨日,3“钉子户”的态度开始发生变化:韩夫人称:造成今天局面,开发商应负主要责任,开发商才是最牛的开发商;其实,几月前经政府和有关部门多次协调,双方基本已达成共识,2000多元的悬殊,原区规建局张局长都答应出面解决;没想到,开发商把房子修完后,发现只占我家一间屋的地基,有意把1号楼修来剩个缺口,想以此来要挟政府出面压我们。“只要开发商公平对待每个拆迁户,我们不想给政府作对。”石清友则痛哭流涕地对记者说:“我们不是钉子户,开发商太坑我家了。只要按其他人的补偿标准兑现,开发商不搞特珠化,我愿搬。”永宁河边,康家则以几条醒目的“维权”条幅,表示了他们“不达目的决不罢休”态度。
区政府:民意纳入决策参考
政府决策前问计民意,是否做秀走过场?昨日,本报就部分市民的关心的问题,专访了泸州市纳溪区分管城建的副区长刘光明。
问:政府发放“民意调查表”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是否做秀走过场?
刘:康廷惠等3户拒不拆迁居民,因过份的一己之私,确实严重防碍了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和绝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此,政府曾出面组织双方多次座谈协商,均因3拆迁户的要求,超出政策规定的范畴而一拖至今。按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已走完听证、裁决等相关法律程序,如不采取措施确保大多数人的利益,那就是不作为了;如果是做秀走过场,没必要向所有社区2000户居民发出“民意调查表”;政府之所以这样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充分听取老百姓的心声,并将市民意见纳入决策参考,完全合法,体现了一级政府在处理涉及重大民生问题上的阳光行政,民主决策执政理念。事实证明,94%的市民,对政府此举投了赞成票,为下一步政府依法行政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问:如何看待此次的民意表决?
刘:这次动用民意的尝试,让政府充分意识到民意的重要。今后的城市建设中,只要老百姓的意见合法合理,且在政府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都将广泛采纳。就康廷惠等3户拒不拆迁户南而言,市民提出“不同性质应区别对待”的建议很好,已成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政府将在下一步的强拆中采纳这条正确意见。
问:如何区别对待3户“钉子户”的问题?
刘:韩光才、石清友的问题,政府除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外,将派专人再次组织开发商和他们座谈协商,尽最大努力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促成双方达成自愿搬迁的拆迁协议。而对防碍滨江路防洪工程建设的康廷惠,其出售门前1700余平米国有河滩地的违法要求,肯定不能答应。其实,康家房屋按规定区政府早已征收。因其房屋宅基地,一部分为滨江路防洪工程占用,一部分为房地产开发商占用,因此,其拆迁安置和补偿,由得利的开发商负责。如果在政府组织实施强拆前,康能放弃其违法无理的要求,公开承认错误,并自行配合拆迁人拆除房屋,之前政府和开发商承诺的还房安置条件,仍将有效。如康执迷不悟继续坚持己见,政府将于近期首先对其实施强拆。一但进入强拆程序,所有的一切均只能回到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框架之内解决。不到万不得已,政府不愿走强拆之路。
问:如何看待98张反对票?
刘:对98张反对票,我个人分析有三种可能:康廷惠等3户居民的亲友,对政府抱不信任态度的居民,认为政府软弱无能之人,采用的激将法。不管什么心态,老百姓极积参与并发表意见的热情,都值得肯定。一种声音并非是件好事,不同意见更能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法官观点:公益所需政府可征收土地
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近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政府动用民意,是否涉嫌滥用民意强压少数人?泸州市法学会副秘书长、原泸州中级法院退休高级法官白联洲认为:历史上,地方政府确实曾将河滩地以江心为界向农民发放过土地权证。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城市土地和河流均收归国有,作为河流河床的河滩地(以江水汛期最高点为界),当然已属国有;根据即将施行的《物权法》规定,如康廷惠的房屋确实阻碍了纳溪滨江路公益设施建设,纳溪区政府可依法直接征收其土地,按当地政府指导价给予相应补偿即可;房地产开发中,因新旧房屋质量不一,被拆迁户应对开发商返还的新房给予价差补偿;对韩光才、石清友二户居民的房屋,因系商业行为,政府不宜出面对其强制拆迁,应主持双方协商解决。
针对近来各地频频发生的“钉子户”现象,白联洲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出让土地时操作不当,将拆迁、补偿矛盾交给了开发商所致。在我国,城市土地均属国有,如政府采取先征用拆迁户的土地,并依法足额按国家标准进行补偿,再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何来“钉子户”?
就纳溪区政府是否涉嫌滥用民意一事,白联洲认为:“用民意给那些只顾自己利益,而伤害公益及大多数人利益的钉子户施压,政府并不违法,且不失为阳光行政的明智之举。”
泸州某律师事务所彭律师认为:纳溪区政府完全可以根据法律对强制拆迁的规定和程序,对3钉子户进行强拆,无需征求民意;即使征求的民意调查结果,也不能作为强拆的依据;政府动用民意,应在法律对实体和程序的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其民意调查结果才可作决策参考。 [相关法律链接]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土地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文/图 记者杨元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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