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金计实习生杜晓青)《100元电表押金,要了11年》一事在很多武汉市民中引起共鸣。几天来,当地数十位市民致电本报呼吁,供电公司应早日清退这笔本该属于用户的钱。
江岸区的黄女士说,自己1992年报装电表时被收取了100元的金,多年屡次与供电部门联系退费均无果。
12日,武汉供电公司人士向记者解释了该公司为何将“电表押金退费从2000年1月份划断”的原因。这位人士说,按国家能源部和财政部《关于实行电费、电度表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能源经1989561号),湖北省供电部门1990年1月1日开始收电表押金。而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联合发文要求停止收取该金的时间是2000年1月1日起。
“由于文件的要求是‘停止收费’,所以退费并不涉及2000年1月之前交了此项费用的用户,所以公司决定只对这一时段之后交纳此项费用的用户退款”。
不过,省物价局人士否认了这一做法的合理性。省物价局能交处相关负责人昨明确指出,对于电表金一事,供电部门只要曾收过,就应该全部退还,不应从时段上区别对待。
该负责人向记者出示了相关文件,根据“计价格19992189号文件”要求:取消电力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和电度表保证金。该人士指出,从费用的性质上看,既然是押金,资产所有权本身也是用户的,不退不合理。
省电力公司营销部相关负责人昨日也就此明确对记者表示,只要用户能提供发票,无论何时交的金,都可到供电营业厅退款。
省电力公司新闻发言人昨日表示:尚未退还的保证金,一定按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落实到位,尽快退还客户。
本报将对此事的进展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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