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点阳光办案:把当事人吸纳进办案组
近日,一位上访人走进吉林省四平市检察院,向接访干警反映完情况后,十分迫切地要求:“检察官,我反映的事儿能不能也‘阳光’一下?”这位上访人所指的就是“阳光办案”工作机制。
70多岁的刘林瑞是四平市检察院“阳光办案”的第一个工作对象。从1998年6月起,退休的刘老汉先后4次向该院署名举报原工作单位四平市百货大楼负责人11项经济犯罪问题。该院初查后发现,由于火灾,百货大楼的大部分账目被烧毁,刘老汉反映的问题无法查清,便以“没有发现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刘老汉对此不服,7年来上访不息。2004年夏天,该院经过两次立案复查后,再次将不立案决定告知刘老汉。打这开始,刘老汉就状告办案人员执法不公,偏袒被举报人。
面对刘老汉的控告,怎么才能跟他解释清楚呢?一直负责这个案子的检察官薄守东产生了一个大胆的想法:能否请他过来参与调查,让他看看检察官是怎么办案的?向检察长汇报后,薄守东开始着手起草“阳光办案”实施办法。2005年3月,刘老汉被请到了办案组。
根据“阳光办案”实施办法,办案组在不违反有关案卷材料管理和保密规定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公开原案卷宗。同时,对刘老汉提出需要调查取证的所有证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请他现场旁听询问。
为查找一笔汇往上海的20万元的账目,办案组人员在阴暗的银行仓库里,将300多件麻袋包打开,像大海捞针一样,花了两天时间,找到了刘老汉所说的那张支票的存根。但是,账面显示只汇了8万元,余额不清。看到刘老汉不死心,薄守东又带领一位有经验的办案成员远赴上海调查取证。当风尘仆仆的办案人员把几经周折取到的证据摆到刘老汉面前时,他疑虑全消:“我真是服了,这么多年的陈案,你们一笔笔都弄清楚了,虽然不能立案,但我心里亮堂了。”案子结了,刘老汉时不时还到检察院坐坐,有时还现身说法对来访者说劝一番。
“不是所有上访案件都要进入‘阳光办案’程序。”四平市检察院检察长纪锋告诉记者,因不了解、不信任检察机关办案过程、办案行为,对某些办案过程、证据收集等怀疑,不接受办案结论,依法正常解释答复不能实现息诉罢访的,可以启动“阳光办案”工作程序。而那些依法不允许或不宜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案件,则不适用“阳光办案”程序。
落点把老百姓的事办实在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厅副厅长 王高生
四平的“阳光办案”工作机制和其他一些地方探索尝试的公开听证、约见当事人或者通过文书向上访人释法析理等做法,都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推出的创新之举,对解决涉检上访问题具有积极效果。
请当事人参与案件调查的工作方法,以前在检察工作中也有所适用。比如一些举报案件,因举报人一般对举报情况比较了解,请其参与部分案件事实的调查,有利于快速查清事实。“阳光办案”就是对这一工作方法的灵活运用。有的当事人对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不理解、不服,反复上访,通过“阳光办案”这样的透明处理方式,把老百姓的事给办实在了,能使当事人息诉罢访,这是件好事。值得指出的是,在日常工作中严格依法办案仍是减少涉检涉法上访案件的关键。
圈点确保了上访者的知情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家弘
民众“上访”是目前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不好解决的“老大难”问题。在众多的“上访”中,有些是确有冤情或问题的;有些是自以为有冤情或问题但实际上未必有的。对于前者,“上访”制度为其提供了一条寻求救济或解决问题的路径;对于后者,“上访”制度则为其提供了一条获得相关信息并澄清有关问题的渠道。然而,我们身边反复“上访”和长期“上访”的情况屡见不鲜。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信息不通畅是一个颇为重要的原因。四平市检察院恰恰抓住了这一问题焦点,用切实有效的措施实现了信息流通,保障了上访人的知情权。
公民对社会管理的“知情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无论上访者是为了个人利益而“上访”,还是为了公众利益或单位利益而“上访”,他在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之后就享有了获得反馈信息的权利。从信息交换的意义上讲,上访者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也是满足了有关部门的知情权,因此有关部门也应该尊重上访者的知情权。然而,由于“重权力轻权利”和“案情保密”等传统观念影响,办案部门往往只注意自己的知情权而忽略了上访人的知情权。四平市检察院“阳光办案”的做法体现了国家机关对老百姓知情权的尊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其解决问题的思路值得推广。(作者:高斌 祝连勇 赵慧芳)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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