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诈骗”案时涉嫌刑讯逼供、非法拘禁 造成国家为被害人“埋单”
兰州一刑警副队长今受审
6月18日上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将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警九中队原副队长李巍涉嫌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曾任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警九中队副队长的李巍,在办理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经理李天荣以及开发部工作人员郑军涉嫌“诈骗”一案时,采取“捆、绑、吊、打”等方法逼取李天荣口供,致使李天荣被错误羁押757天,并不顾该局作出的释放决定,非法羁押郑军。最后,造成国家为被害人“埋单”,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赔偿郑军6319.17元,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赔偿李天荣55488.1元。该案件侦破后,李巍被以涉嫌刑讯逼供和非法拘禁罪批捕,有关部门将该案指定由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向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此期间,李天荣、郑军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400余万元。安定区人民法院日前已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出裁定,以李天荣、郑军有关经济损失的主张应通过国家赔偿程序主张为由驳回起诉,李天荣、郑军目前已提起上诉。
本报采访组
李天荣案:施辣手逼口供
据指控,李巍在查处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经理李天荣“诈骗”一案时,于1999年9月29日晚9时许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在李天荣住处用手枪把猛击其头部,致其倒地,并用脚踢踏其腰、腹、腿、背以及头部,后又将李天荣捆绑带至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二楼202号办公室,将房门反锁后,用掉落在地上的木椅横档击打李天荣的腿、背等部位。
讯问中为逼取口供,李巍又用手枪把击打李天荣的头部、脸部,致其3颗牙齿被打掉,另一颗松动,全身多处青紫伤,精神恍惚,无法独立行走,被他人架着送进看守所。
郑军案:非法羁押99天
据指控,1999年9月30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以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员工郑军涉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
1999年10月7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以郑军涉嫌诈骗罪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1999年11月4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城关分局又于1999年11月16日、25日分别提请复议、复核,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均以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维持不捕的决定。1999年11月30日,城关分局以郑军涉嫌诈骗证据不足,决定释放。
1999年12月8日,城关分局又以郑军涉嫌诈骗、职务侵占罪提请批准逮捕。2000年1月3日,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不构成诈骗、职务侵占罪,作出不捕决定。
2000年1月5日,城关分局对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不捕决定要求复议,1月6日,城关分局对郑军取保候审,并释放郑军。
至此,郑军共被非法拘禁99天。
副队长涉嫌两项罪名
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巍身为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为逼取口供,采取捆、绑、吊、打等恶劣手段,刑讯逼供,违法办案,致使李天荣、郑军人身不同程度地受到伤害,并造成错案,郑军被无罪关押99天,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
受害人分别构成重、轻伤
在该案件提起公诉期间,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李天荣、 郑军的委托代理人——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委托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对李天荣、 郑军受到的伤害是否构成残疾、伤残等级作出鉴定。
2007年6月2日,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认为,李天荣腰椎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3颗牙齿缺失,一颗松动脱落,评定为轻伤,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6级,还须进行胸骨骨折切开复位等手术。郑军伤残成立,等级评定为7级,还须进行左腕关节截骨等手术。
本报采访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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