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九木
根据新华社报道,6月15日,广州市荔湾区建设和市政局与市民潘某的房屋拆迁执行案件,在一切可采取的措施均不能促成双方成功协商后,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长达3年的拉锯战终告结束。
自从有了重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事件,凡是拆迁的新闻,总令人产生联想。这个潘某恐怕也从中获得了不少“勇气”。笔者注意到,新华社报道里说,今年4月30日他把自己的“遗书”贴到家门前,并抬出3瓶煤气到客厅,声称准备和妻子一起死守老屋。这和3月底重庆上演的一幕有惊人的相似之处。
我们知道,改革开放以来,因为建设和发展需要,征地拆迁不可避免。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一些开发商为了牟取暴利,利用一些地方在经济发展思维上的急功近利思想,压低开发成本,刻意低价补偿,甚至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拆迁,侵害了群众的利益,发生了一些拆迁矛盾激化事件。党中央发现这一问题后,三令五申要求地方政府在土地转让和房屋拆迁工作中一定要把群众利益摆在首位,严禁侵害群众利益。因此这几年此类事件少有发生,和谐拆迁、依法拆迁气氛正浓。
也许有人自然而然地要把这次依法强拆和4月初重庆解决“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对比起来看,不同的结局也可能给他们批评这次强拆提供了“证据”。但是,重庆的吴萍确实做到了“协商成功立刻拆迁”的诺言,而“在一切可采取的措施均不能促成双方成功协商后”,广州荔湾区法院对潘某的住房强拆实在是不得已的选择。在笔者看来,这两个事情实际上是“殊途同归”,本质上有共同的意义:从结果看,广州的强拆也好,重庆的协商也罢,最终都在法律的框架内完成。
拆迁的问题,说到底是利益重新调整的博弈。整个博弈过程应该是个公平、不断协商和不断妥协的过程。这个过程,不但考验着拆迁方对被拆迁群众的利益重视与否,同时也检验着被拆迁群众在维护自身利益时候的思路、做法是否合理。如果说拆迁方应该依法拆迁、和谐拆迁的话,那么被拆迁方在维护自身利益时也应当依法维权——在法律的框架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在政策的范围内决定自己的取舍。据荔湾区法院称,潘某曾表示,只能“同地段、同面积、同朝向、同新旧程度”安置,否则“给个天安门都不要”。这样的利益诉求摆明了是不合作,尤其是“同新旧程度”的要求更是近乎无理,而泼硫酸、喷不明气体等“死守”行为,则早已逾越了法律的底线。
广州潘某这类“钉子户”虽然是少数,但类似的不是没有。依我看,利益格局调整过程是要照顾物权所有人的利益,但也必须同时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政府自然要通过合理补偿取得部分群众的土地和房产,可并不是说可以容忍漫天要价。所以,不能够无原则放任像潘某这样的“钉子户”产生榜样的作用,影响到其他群众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矛盾处理上的原则。这样不仅会涌现出更多的钉子户,给依法拆迁带来困难,还会导致群众与党的背离和对立意识增长,党和政府的政令很难畅通,不稳定因素逐渐增加,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危害极大。
新闻链接
广州一“钉子户”被强制拆除
6月15日,广州市荔湾区建设和市政局(下简称荔湾区建设局)与市民潘某的房屋拆迁执行案件,在一切可采取的措施均不能促成双方成功协商后,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长达3年的拉锯战终告结束。潘某因采取了泼硫酸、喷不明气体等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将被依法行政拘留15天。
荔湾区法院副院长黄志明称,为了通过协商解决潘某的安置问题,荔湾区法院组织区建设局、街道等相关单位多次带着各种安置方案前往潘某家中协商。区建设局提供了荔湾区周门北路某低层房屋(建筑面积83.2平方米)和荔湾区康王中路惠城花园一套房屋(建筑面积83.71平方米)给潘某选择异地永迁安置补偿;或由潘某委托房屋评估机构对其房屋作出评估,由区建设局作价补偿。但潘某始终不予理睬。
据荔湾区法院称,潘某曾表示,只能“同地段、同面积、同朝向、同新旧程度”安置,否则“给个天安门都不要”,并在今年4月30日把自己的“遗书”贴到家门前,并抬出3瓶煤气到客厅,声称准备和妻子一起死守老屋。
今年6月15日,在其他措施均未能奏效的前提下,荔湾区龙津东路604号、606号房屋终被强制拆除,潘某的家人后被安置在了荔湾区康王中路惠城花园的一套房屋内。潘某本人及其朋友肖某、胡某因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采取了泼硫酸、喷不明气体的行为暴力抗拒执行,将被依法行政拘留15天。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