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6月18日晚6点40分,郑筱萸的两名律师张庆、刘宁在北京公元律师事务所的网站上公布了包括郑筱萸案的起诉书、一审辩护词、判决书、上诉状、二审辩护词等在内的9个法律文书。
在公布前的4小时,6月18日下午2点40分,郑筱萸案二审历时5小时后结束。
记者第一时间致电法律界多位资深律师,其大多对这个公开案情的行为表示了震惊,部分律师表示这类高官贪腐的案件本身比较敏感,一般律师出于自我保护意识,不会主动公开案情。另有部分律师分析,这样的做法一般为了引起社会对于案情和判决结果公正性的关注,而法院则一般不希望详尽公布案情,怕舆论会影响判决结果。
“法律上并没有明令禁止公开这些文书。”常年担任重大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翟建分析说,这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这些文书也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公开这些内容没有法律问题。不过他也同时表示,这样在网上公开的方式在之前的类似案件中“确实比较罕见”。
激辩焦点
综合一审和二审的法律文书看来,双方激辩的第一个焦点在于受贿金额。
在检方的起诉书中,郑筱萸直接或通过其子郑海榕、其妻刘耐雪非法收受人民币500.3146万元、100万港元(折合人民币105.53万元)、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4.8312万元)和奥迪牌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8.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49.1758万元。
而刘宁在辩护词中认为,在八宗25次受贿行为中,本人直接收受贿赂的只有四宗,直接受贿次数有12次,每次数额很低,大多是5000至10000元左右。其余四宗13次受贿均为家属所为。从金额看,郑本人受贿占了整体受贿数额的94%,直接受贿的数额为40万元,而家属受贿为609万元。对于家属受贿部分,上诉人都几乎是事后知道,在主观上大多是采取默许的态度。
刘宁还在辩护词中罗列了原黑龙江政协主席韩桂芝、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等7位未判死刑的贪官的受贿数字,以此说明对郑量刑的异议。
第二个焦点是受贿情节是否严重。
检方称,郑筱萸的受贿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以及“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并因此“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第一项罪名列举了郑筱萸为康裕公司申请“人工合成盐酸麻黄碱”的问题,以及为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申报的三种药品的审批问题。第二项列举了八宗受贿行为中的请托事项共有13件来举证。
但刘宁律师在二审辩护词中也列举部分证据,否认了上述情况被列为特别严重的理由。
但从该案的性质来看,郑筱萸案社会危害性毋庸置疑,如今的激辩仍是量刑上的拉锯。
行贿人全部曝光
在全部的法律文书中,行贿人的姓名被首次一一曝光。
1997年6月至2006年5月间,郑筱萸通过郑海榕、刘耐雪先后多次收受双鸽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李仙玉)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92.91万元。
2000年6月至2006年12月间,郑筱萸通过郑海榕先后多次收受广东康力医药有限公司负责人郑军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8万元。
2001年春节前至2005年上半年,郑筱萸先后十次在北京市广州大厦收受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负责人范敏华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1.5万元。
2001年4月通过郑海榕在香港收受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司负责人葛萌芽给予的100万港元。
2002年6月,收受咸阳步长制药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步长给予的1万美元。
2003年6月至2006年1月间,郑筱萸通过刘耐雪先后多次收受该研究所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4.4046万元。
2003年7、8月至2005年3月间,郑筱萸于先后三次在北京新大都饭店收受中华茂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王茂祥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2万元。
2004年3月,郑筱萸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该研究所负责人徐荣祥给予的2万美元。
本月内或宣判
“从这个案子的特殊性看,宣判时间不会拖延这么久,可能会在10至15天左右的时间内公布结果。”一位接近此案的法院人士预测说。
上述法院人士还分析称,除非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重大立功表现,郑筱萸将在十七大之前伏法,“北京一中院判决的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二审包括死刑复核还没有改判的先例”。
在网络公布案情之前,法律界人士普遍预计,由于郑筱萸案的社会危害性,届时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不大。如果在二审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院还将进行死刑复核。
记者查阅了《刑事诉讼法》,其中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二审审结的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该案一审于5月16日进行,郑筱萸被检方指控受贿649万余元,并涉嫌玩忽职守罪。13天后,一审正式宣判,郑筱萸获判死刑。
2000年,另一名被判死刑的省部级以上高官成克杰也同样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被驳回。
记者就本案审理情况致电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王军,截至发稿时,其没有提供任何与本案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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