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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被盗 未形成保管关系物管免赔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王鑫 记者晨迪)业主的车停在小区里被盗,小区物管虽每月收取70元的停车费却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是停车费不是保管费。昨日,锦江区法院判决的这起保管合同纠纷案给所有的有车族敲响了警钟:自己停车到底和小区物管或者和停车场之间形成的是什么关系?

  今日,本报将开通党报热线962211探讨车子被盗,小区物管或停车场到底有没有责任、该不该赔偿。

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况,或者你有不同的看法,请您给本报打来热线。

  新闻案件

  小区丢车向物管索赔 物管认为无过错

  2006年10月27日,业主瞿某花4.6万余元购得奥拓车一辆,并将车停放于其居住的小区内,按照小区的规定,他每月交纳70元给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停车费,小区物管向其发放的出入证背面明确说明,“车内物品请自行保管好,车辆擦挂、损伤及车辆丢失,由车主自行负责”。

  次月26日晚,瞿某的汽车停放在小区时被盗,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其赔付盗抢险3.26万余元,这样瞿某因汽车被盗损失14487元。瞿某认为,他与小区物管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由于物管公司未尽管理责任,导致该汽车被盗损失,因此物管应承担该赔偿责任,即赔偿汽车被盗损失1.4万余元。

  该小区物管认为,物管公司仅收取车辆的出入管理费,该费用性质为场地使用费,其并未与瞿某形成车辆保管的合同关系。物管称在该小区内,还另设有专用停车场,收费也比小区物管的出入管理费高得多,瞿某并未将车辆停放于该停车场。由于车子被盗是犯罪行为所致,所以物管认为自己并没有过错。

  法院判决

  不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物管不承担责任

  看来,该案争议的焦点是业主与物管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保管合同关系。锦江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该案中小区物管在收取瞿某车辆出入费和发放车辆出入证时,已明确告知其收取的并不是车辆保管费,车辆丢失其也不负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双方并没有成立车辆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也就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业主瞿某以小区物管未尽合同义务,导致车辆被盗,请求判令物管赔偿汽车被盗的损失,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街头调查

  多数有车族 只关心停车费多少

  每天都在停车,都在交费,却不知道自己交钱后得到了哪些保障?家住望江嘉苑的潘先生表示,小区物管每月收取100元的停车费,保安就发了一个进出卡,每天刷卡进出小区,从来没有想过和小区之间形成什么关系,但潘先生认为,自己如果丢了车,肯定要找物管索赔,因为小区收了钱。

  在街头的随意调查中,记者发现很多有车族只关心停车费的多少,而不关心自己停车到底和物管或者停车场之间形成了什么关系。有车族张先生表示,现在很多路边停车场,不给凭据,出来后再给钱,也不知道车掉了该怎么办?

  热点探讨

  “丢车责任自负”是霸王条款

  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的王章文律师表示,业主停车是生活必需,很多物管为了免责,在停车牌背后明确“丢车责任自负”,这是物管强加给业主的霸王条款,无效。出事后,物管往往会说,收的钱是场地租赁费,不是保管费,这也是一家之辞,总之,物管收了费就要赔。

  业主小区停车 不需要向物管租赁场地

  专家表示,小区丢车向物管索赔确实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热点问题。专家称,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小区的场地在计算小区容积率的时候已经被计算在总土地使用面积内,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所有,物管方根本就没有小区场地使用权,因此,物管方负的是看管维护责任,双方形成的只能是保管合同。一句话,业主是在自己的土地上停车,不需要向物管租赁场地。

  权利义务对等 70块钱没有保管义务

  有律师表示,法院的判决非常正确,因为该小区内有专用停车场负责保管车辆,收费高得多,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收取70元的费用确实物管没有义务帮你保管车子,双方形成的肯定是租赁关系。

  热心提醒

  下列情形属于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根据去年11月出台的《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室内停车场、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服务费用中包含“场地占用费”、“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丢失的赔偿金”。该《办法》明确了收费停车场既提供车辆停放场地,又对车辆负有保管责任,对车辆安全负责。

  法院有关人员表示,目前很多茶楼、饭店的代人泊车行为,也应该算双方明确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因为茶客要将车子钥匙交给茶楼工作人员,并通过茶楼的取车凭证来领车。日前,成都中院终审判决一起类似案件,茶客消费10元茶钱,茶楼因丢车赔偿客人5万元。

  律师指出,一些停车场或小区在停车时明确了和停车人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的,比如,停车凭证上进行了明确,但如果是车主自己掉了钥匙和停车凭证,那就另当别论。

  下列情形不属于保管合同关系

  律师表示,停在某居民楼下、单位大院或其他的任何场地,没有被收取费用的,都不属于保管合同关系。律师举例表示,比如,某人去找熟人,车子停在熟人家小区楼下没有收钱,结果车子掉了,小区不负责任。比如,去单位办事情,车子停在单位里没有收费,车子掉了,单位不负责任。要注意的是,即便购买了小区内的车位,如果每月不向物管交纳相关费用,车子丢了,物管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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