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后“代位”索赔
本报珠海讯许某的小轿车停在自己购买的车位上被盗,保险公司理赔9.6万元后,与其签订了权益转让书,将小汽车的所有损余追获等权利完全转让给保险公司。之后,保险公司向许某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处提起了索赔诉求。
许某居住在珠海吉大白莲路海莲山庄,由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以下简称“市政物业”)。他的车停在地下车库的固定车位。2004年6月,车在车库丢失。金湾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金湾财保”)承保被保险人许某的小汽车盗抢保险,金额是12万元。许某车被盗后,保险公司赔偿其9.6万元。同时,许某填写了《权益转让书》,授权金湾财保使用权益转让人名义提起诉讼。
之后,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起诉物业公司,认为是物业管理不当的过错导致了许某车辆的丢失,要求其赔偿损失9.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金湾财保有行使“代位求偿”的诉权。在这起事故中,市政物业显然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市政物业的损失,则应找实际盗车的人索赔。法院最终认定,市政物业应承担50%的赔偿,即4.8万元。
一审宣判后,市政物业不服上诉,诉求撤回一审判决。市中院开庭审理时,市政物业的代理律师提出,一审判决的法律适用有误,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代位行使求偿权。而本案中,代位权的对象应是盗窃车辆的刑事罪犯。本案是由第三人的犯罪造成的,市政物业不应该承担赔偿。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许某已取得的保险赔偿9.6万元应扣除,实际损失只有2.4万元。考虑到市政物业过错的大小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最后判令市政物业赔偿1.2万元。(欧阳清霜苏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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