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民主的过度想像
整个事件过程中,“民主”从一开始就没有被正确理解,也缺乏必要的尊重
★ 本刊评论员/秋风
酒仙桥危改因为引入投票程序,而引起广泛关注。
看起来,“拆迁民主”,只是外界的一种过度诠释而已。事实上,在媒体炒作之前,酒仙桥危改只是发生在众多城市的无数拆迁困局中的一个。复杂的房屋产权结构,众口难调的居民意见,政府改造旧城的决心,房地产锱铢必较的心态,种种权利、利益的较量、冲突纠缠在一起。常规的故事发展模式是,政府强行拆迁,房管局、法院与开发商出奇地一致,拆迁户即使采用种种措施抗拒执法,但最终其房屋仍然被推倒。哪怕是“少数最牛钉子户”,也未能避免这样的结局。
这样的结局让人无法满意。人们普遍急切地寻找解决方案的突破。酒仙桥危改投票让人眼前一亮。很多人士想,既然成片拆迁涉及到寻求共同意见,那么,投票民主程序似乎就是一个合适的程序。
这样的想法当然是轻率的。民主的适用范围是有限度的:民主只能适用于那种可选择的公共事务领域,且不论选择的结果是什么,都不会对任何一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和利益,构成直接而严重的损害。
而酒仙桥危改投票显然不是这种性质。该区居民首先可以区分为房屋尚比较新、根本不用拆迁者,及房屋破旧而希望拆迁者,这两类居民同时投票,若得出同意拆迁的结果,则那些无意拆迁者的权利就被完全忽视,其利益将会遭受重大损害。如果民主导致的是这样的结果,那么,这种“民主”就是可怕的。
如果深入到投票过程中也会发现,这次投票不合乎民主的程序规定。民主不是随便什么人组织投票就算数的。民主是人民自我治理的一种决策程序。所以,民主的启动者、组织者本身就应当首先是民主选举产生的。比如,选民首先会选举产生一个选举委员会,再由这个委员会组织总统、议会大选。再比如,在小区自治中,先由业主自己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提出种种章程、政策草案,再提交业主大会审议。
假如由物业公司组织业主就小区的公共事务进行投票,将是十分离奇的“民主”。因为,在现行制度安排下,物业公司根本就不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聘任的,而往往是开发商强加的。类似地,这次开发商组织拆迁户就拆迁问题进行投票,也是十分离奇的。因为,开发商本来是拆迁户的交易对象。
更不要说,开发商的出场清楚表明,政府已经确定了对该处进行拆迁的决策,此时投票,又有什么意义?难怪有关方面最后又解释为这种投票“只是摸底”。政府同意开发商组织投票,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为了提供一个让那些拒绝拆迁者接受开发商报价的额外理由。因此,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民主从一开始就没有被正确理解,也没有得到必要的尊重。
话说回来,在法治、市场相对健全的国家,城市改造项目倒也确实有用得上民主的时候。就像在“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中被提及的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之“凯洛等人诉新伦敦市案”中,新伦敦市就以市政立法的形式通过了对凯洛等人所居住地区进行开发的决定,而美国法院曾经长期认为,这是地方政府立法权限内的事情,法院不应审查。这种立场尽管也遭到那些坚定维护私人财产权的法官、律师、学者及舆论的猛烈批评,但无论如何,第一,政府行使这种权力的场合毕竟很少;第二,在自治、民主相对健全的制度环境下,市政立法毕竟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因此,城市改造、拆迁、开发等涉及私人财产权问题的时候,倒也未必完全没有民主的用武之地。但是,民主要发挥作用,就要求使用这种民主的范围十分有限,且民主程序比较严谨,以及最重要的,即便是代议机构作出了相关决策,也必须接受公正独立之法院的审查。这样,才可以在民主与私人财产权之间建立起某种让人不那么恐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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