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6月21日讯 法院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务人秦某的维修部却转移到朋友田某的名下,使得债权人王某在申请执行时遭到田某异议。虽然王某怀疑秦某和田某合谋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但由于举不出证据而不能获法院支持。
秦某是平阴县城从事汽车维修的个体户,2006年10月,他与王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发展到厮打,王某被打伤送进医院治疗,为此花去医疗费等一万余元。为讨要赔偿,王某于2007年3月将秦某告上法庭,法庭依法判决秦某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共计12000余元。判决生效后,秦某没有主动履行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查封了秦某的维修门市部,但案外人田某却提出异议,认为法院执行有误,因为秦某的门市部已经转给他,财产现在不是秦某的了。王某认为这是田某与秦某合谋逃避法院执行,恶意转移财产。
为了澄清事实,6月19日,平阴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田某称,秦某在2005年开办维修部时向自己借钱8000元。为了保证到期能收回借款,二人约定用秦某门市部的机器设备作抵押。但直到2007年4月秦某也未能偿还借款。后来他听说秦某惹上官司,担心机器会被法院查封,就和秦某协商,将秦某原来的门市部转移到他的名下,然后秦某再租赁他的机器从事维修。
王某认为时间太巧合了,田某与秦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可能。但他举不出证据,而工商登记就无法推翻。
合议庭认为,田某与秦某协商,秦某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折顶给田某也不违反法律规定,而王某申请执行的时间在田某与秦某订立协议之后,虽然王某对此表示怀疑,但举不出相应的证据,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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