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张家口电(记者李彦宏)新购房领取房门钥匙前,要交纳诸如装修押金、煤气入户费、垃圾清运费等相关费用,如果不交纳这些费用,房开公司就不给钥匙,这一现象几乎已经成了商品房开发领域的惯例了。但张家口市的张先生却认为此极不合理,他由此将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本报曾于2007年3月21日7版、2007年3月24日5版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收房时被要求交诸多费用 业主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去年12月份,张先生购买了河北金凤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一套,房主姓名为张先生的姐姐。张先生介绍,当他交纳了所有的购房款之后,被通知领取新房钥匙。但是,当张先生去开发公司领取钥匙时却被告知,他还需交纳装修押金500元、一次性垃圾清运费80元、煤气入户费2987元、预收一年的水费100元及预收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等各项入住费用,如果不交纳这些费用,开发公司便不给新房钥匙。
对此,张先生认为,按照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条款,他已经交纳了房款,开发公司就应当把房钥匙交给购房人,开发公司没有理由以是否交纳入住费用作为能否发放钥匙的先决条件,而且张先生也认为入住费用中很多费用都不尽合理。3月22日,张先生的姐姐作为原告,张先生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一纸诉状将河北金凤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开发商被判交付原告房钥匙 并支付原告违约金129余元
在庭审中,作为被告的河北金凤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申请煤气公司统一安装,煤气公司委托房地产企业代收煤气入户费,这已经是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惯例。至于原告诉讼的其他几项费用,因双方未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其诉求不能成立。而且被告还提供了其他房开公司收取的煤气入户费及装修保证金收据,以证明该公司收取的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被告认为,原告拒绝交入住时需缴付的相关费用的行为,是违反合同及合同附件约定的违约行为。
张家口市桥西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合同及合同附件中,未明确约定双方交付房屋之前原告需再交纳煤气入户费等相关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发放所购房屋钥匙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河北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原告新购房屋钥匙交给原告,并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29余元。
对于法院的判决,张先生并非十分满意,他认为,法院判赔的违约金数额太低,与他实际因逾期交房而造成的损失相差甚远。他对此已提出上诉。张先生表示,此次他还将追加房开公司下属的物业公司为第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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