渐进走向普选和民主的大方向
制度化确立大方向
香港的民主论述至少可以追溯至二战结束后的第一任港督杨慕崎。
基本法随后审慎反映和肯定的,正是这个降温的但却是往前推进的80年代中后期香港民主化进程。因此才有了后来基本法附件二列明的回归后第一届立法会60席中有20席直选、第二届24席直选,第三届30席直选,以后渐进至全部普选的条文,虽然部份焦急的民主人士对进度不满,民主和普选的渐进大方向则受到制度化的确立。
1989年后,港人要求直选的呼声更强,中方同意英方在殖民地民主步伐上作了小调整,即在1991年立法局60议席中,由原本的10席增至18席交由公民一人一票分区直选出来。但同时,中方也在基本法里加进了关于国家安全的第二十三条。其它大部分已拟定的基本法条文到90年初人大拍板时没作大改。
基本法在90年初拍板后就不想在1997前再有任何变化,故此最后一任港督彭定康在90年代中试图加大立法局的民主成份,风风雨雨,徒劳无功,到回归后一概不被承认。
渐进普选强化特首的正当性
基本法最重要的制度创新,是在如何产生特首的设计。这是香港在回归前没有经验的。殖民地总督是由英皇授命的一个独裁者,哪怕是个揣摩民意、力求善治的开明独裁者,法理上港督不受制于任何香港人。但这个独裁者的时代在香港已永远过去,不再是一个选项。特区行政长官是要在香港人之间产生,然后由中央任命,但如何产生呢?基本法说得很清楚,先是由800人选举委员会选出,最终循序渐进到全民普选。
这是在基本法决定下,回归后香港政制最大的改动。特首并不是香港总督换了个名衔,它的产生办法,与中央、立法会、公务员、特殊利益集团的权责与互动,都需要新的界定和磨合,这确曾引至回归后一些不确定性的局面。反观立法会的直选和功能团体自选在回归前已开始,回归后普选成份按基本法将持续渐进,虽然具体组合的安排因为选项甚多,故也争论不已,但发展的轨迹是80年代末铺陈的。
普选出来的领袖才可能有较高的自主性和正当认受性。故此,普选是在强化行政长官的主导性。
另外,要有所作为,还要得到立法会的配合。但是,立法会的权力赋予者跟特首不一样,直选议席也好、功能议席也好,他们各自要照顾他们的选民,特首不是立法会成员的米饭班主,他们没必要听特首的。
不过我认为,在未来普选特首后,特区政府的自主性有望进一步增强,不受制于小圈子特殊利益集团,同时可以挟人民大多数的认受以期立法会配合从而改善特首的管治力度。
在基本法框架下,普选特首既是惟一的终极选项,也是一个较稳当的领袖更替制度。
香港的法治包括司法独立早已稳固,言论自由,是中产阶级壮大的善治市民社会,特首不容易变成独裁者或偏激份子,即使有变,至少任满就可以给拉下来。基本法还预设了一道关卡,不管是小圈子选还是普选,特首位子的竞选者,要得到一个“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才可以参选。这个机制几乎可以排除过份偏激的人士获得提名。就是说:
一、 普选出来的特首,自主性和认受性将高于小圈子选的。
二、 普选出来的特首变为超越法治的独裁者或犯法者的机会不大。
三、 普选出来的特首是偏激分子的可能性很低。
基本法特首制的设计,反映了当年各种顾虑的妥协。不过,以往十年的经验已让我们知道,渐进是有它的好处的,能够减少忧虑带来的过度反应,大家也可以有时间看清问题,考虑得更周详。现在的有漏机制并不是不能运作,而且是可以逐步改进的。
到了结束不确定的契机
所以,基本法是中央政府、特区政府和全港市民都必须共同诚心诚意而且全部恪守的。现在港人要按本子办事,好好去落实基本法赋予的权利和保障,循渐进实现特首和立法会全面普选,让香港结束不确定的过渡期而进入正常期,其中关键是结束小圈子选特首这个过渡期安排。
同样道理,恪守基本法,香港就要按基本法二十三条而立法。虽然基本法没有说什么时候要订出这条法,但回归已十年,也不可能永远拖下去。立法过程中可以有激烈争论,并且要阻止恶法的通过,但目的是订立一条好法而不是不立法。港人反对的应是恶质的立法,不能是基本法二十三条。
二十三条与普选这两大项目,现在都已到了具体而微的建构时刻,所谓魔鬼就在细节中,是特别需要智慧与策略去成就的。不过,拜基本法之赐,香港终于循序渐进到了超越过渡期、结束不确定性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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