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立法
从1998年开始,现任中国民主同盟上海市委主委的郑惠强就开始为国家助学贷款摇旗呐喊。
在校当过老师,也管过财务,郑惠强深感贫困学子求学的不易。他曾看到一名学生拿着一把角票交学费,触动之余,就下定决心要为贫困学生多做点实事。
2007年3月,作为全国人大代表,郑惠强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制定《国家助学贷款法》的议案和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建议。
他认为,尽管国家不断地扩大助学贷款惠及面和加大可操作性,但仍存在例如贷款总量供给不足、供需矛盾尖锐;贷款风险防范机制薄弱等问题。
因此,郑惠强建议:应由政府设立国家助学贷款担保基金;合理设计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模式、偿还方式和资助对象,将还款期限定为20年内,同时实行多元还款方式,例如按收入比例偿还、偿还比例渐增等;构建全国性的国家助学贷款资信查询系统;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助学贷款法》。
郑惠强对本报记者说:“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施行已有8年,各种政策和办法出台了不少;在历经挫折之后,国家相关部门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为国家助学贷款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他进一步解释说,目前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存在多方面问题: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依据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和银监会单独或者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虽然这些规章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但其法律效力远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内容也与我国的《商业银行法》、《教育法》、《担保法》等法律不一致,造成操作上的疑难与困惑。
“现行贷款制度中存在着操作上的不明确,给贷款风险留下隐患。”郑惠强说,学生申请贷款填写的理由,其情况是否真实、条件是否具备、手续是否健全等,均难以全面核查,可能造成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另外,贷款呆账不予责任追究,纵容了贷款风险的形成。
郑惠强认为,现行政策性贷款商业化运作的模式,将不利于助学贷款持续发展。“银行承担助学贷款业务,无非是迫于行政压力和看中关联业务,即获取合作院校的结算账户、投放校园信用卡等;但长期来看,这种政策性的助学贷款靠商业化运作,又无法律依据,最终会损害商业银行的利益。”
同时,郑惠强指出,出现学生违约率高的问题,并不仅仅是助学贷款制度缺陷造成的。“社会是否给学生们营造了有能力还贷的条件和环境?在他们上学申请借贷时,可能根本不会预料到就业会如此困难。”
法治国家要依法办事 VS 古人云:莫欺少年穷
焦守林:
近30年来,我国一直着力构建一个法治国家,而法治国家就要讲求依法办事,按规则行事,用法律的标尺对社会进行规矩,而不能仅仅依靠乏力甚至无力的道德诚信来进行约束。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既然银行与大学生之间是签订了贷款合同,其前提性的基本预设就是一方可能会违约以及违约时应诉诸法律以使违约一方承担责任,因此当贷款学生违反贷款合同的时候,银行通过法院进行起诉无不妥之处,这将起到保证国家助学贷款这一圆广大贫困学子求学梦之利好政策长久的持续下去。
李燕萍:
我们应当根据事情前因后果进行综合考虑。其一,为何近年频出此类案件,这势必与多年来国家的教育扩召政策相关联;其二,为何很多学生违约,这又与就业环境和政策相关联;其三,诉讼是否肯定能解决问题;其四,也许更好的解决方法是在查明学生欠款的原因之后,再考虑是否使用诉权,这可能会给银行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但诉讼同样要花费纳税人的钱。此外,给年轻人一些缓冲之机是任何社会都应该有的基本机制。让我们记住古训,莫欺少年穷!
张浩:
银行当初资助大学生,给的都是低息贷款,帮助身处困境的大学生能够正常求学,可以说,银行已经仁至义尽了。当初贷款约定是有偿资助,并没有讲明无条件赠与,到了大学生偿还债务的时候,他们违约,不信守诺言,起诉他们也是银行部门的无奈之举,也是维护权益的正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另外,诉讼有利于敦促违约大学生正确做人,矫正他们涉世之初的不良习惯,树立诚信观念和法律观念;也是银行保护国有财产的积极行为。
朱建民:
我反对银行起诉大学生。首先,这笔款的性质是助学贷款,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贷款,银行既然帮助学生完成了学业,那就“好人要做到底”,把大学生扶上马再送一程,如果学生暂时还没有找到工作就遭到起诉,会对其将来就业产生不良影响。其次,银行要针对大学生的偿还能力区别对待,因为凡是“享受”助学贷款的学生都是贫困生,他们负债求学,刚刚走出校门,大多数拿着微薄的工资,这个时期,强令他们还款,岂不等于“杀鸡取卵”?而且,诉讼会给国家的助学贷款政策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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