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拒不履行判决最高可罚30万元
民诉法首次修正并提交一审着力“治疗”民事审判中执行难、申诉难两大痼疾——
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更换执行法院,执行的“接力棒”可转至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病状·执行难
■药方1
拒执行罚额翻十倍
修改: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强制措施,草案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由1000元以下提高到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由1000元至3万元改为1万元至30万元。
草案还新增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转移隐匿财产的,执行人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此外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人员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或者在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对于有义务协助调查的单位,如拒绝调查,在罚款的基础上,草案增加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予以拘留。
原因:2006年,各级法院受理申请执行的民事案件有213万件,人民法院发出执行的通知后,能够履行的有71万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46万件,接近100万件民事案件未能执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能最终实现,据此作出修改。
■药方2
案件可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执行
修改:草案新增规定,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由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由本院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原来民诉法规定由一审法院执行,草案新增规定,“也可以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原因:异地执行,尤其是跨省执行,往往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严重的还会遭遇暴力抗法。这一规定将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
■药方3
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限统一
延至3年
修改:民诉法原来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如果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草案统一将其改为三年。
原因:从实际情况看,不少债务人履行义务需要较长时间,申请执行期限太短,不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也不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而且,有的当事人如在期限内未申请执行,就不能得到法院保护。
病状·申诉难
■药方1
再审事由从五项细化为十六项
修改:草案修改规定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代为诉讼的;应当参加诉讼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未依法开庭审理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原判决、裁定遗漏超出诉讼请求的;其他致使原判决、裁定错误情形。
原因:2006年,各级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227002件,决定再审的48214件,改判的15568件,不少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未得到保障。
■药方2
再审应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修改: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也可向原审法院提出。草案将其修改为,再审都应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原因:实践中发现,当事人常多头申诉,反复申诉,法院重复审查。草案删除了“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规定。这样可以避免多头申诉、重复审查的问题,也可以避免由原审法院自己纠错较为困难,当事人不信任原审法院会公正处理的问题。
■药方3
再审期限三个月
修改:民诉法未规定再审的审查期限和方式,草案新增规定明确,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三个月内进行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审查后,还要给当事人答复。
原因:申诉难,难就难在应当再审的未能再审,应当及时再审的长期未审。草案详细规定了再审期限,同时又必须答复当事人,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
记者 徐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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