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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申诉难”“执行难”两大顽疾

  本报记者 崔丽 程刚

  无论在法院还是在检察院的信访接待室,人们总能看到上访者的身影,他们多是因为不服法院的生效判决,写诉状、递材料,一遍遍地进行上访、申诉,要求案件再审。

  手拿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却迟迟得不到执行,以至于有人把判决书无奈地称为“法律白条”,甚至还出现了在街头出卖判决书的荒唐一幕。

  “申诉难”、“执行难”,成为近年来百姓呼声最为强烈的两大司法顽疾。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为22.7万余件,决定再审的为4.8万余件,改判的为1.55万余件,民事再审案件占再审案件总数的90%以上。

  今天,《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施行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进行修改,一系列重大修改直击“申诉难”、“执行难”两大司法顽疾。

  16种情形圈定再审事由

  现行民诉法规定了5项再审事由,由于规定过于笼统,致使“申诉难”,应当再审的未能再审、应当及时再审的长期未能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这次修改将再审事由从5项具体化为16种情形,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其中情形之一的,法院即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未依法开庭审理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超出诉讼请求的;其他致使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

  同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情形也由原来的4项进一步具体化为16项。

  不必多头申诉再审不再没完没了

  现行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导致当事人向法院多头申诉、反复申诉,法院也陷入重复审查,耗费了司法资源,加大司法成本。而且,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再审期限和审查方式,以致有的当事人跑起再审“马拉松”没完没了,一生的时间搭进走不出的诉讼怪圈中。

  修正案草案删去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同时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也得以确定,即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在30日内再审。

  五项举措解决“执行难”

  随着民事案件的增加,申请执行的案件也大量增加,由于多种原因,有相当一部分判决、裁定没有得到执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最终实现,“执行难”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的民事案件为213万件,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履行义务的为71万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为46万件。草案从5个方面增加了具体而有针对性的规定: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对其采取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的措施。

  ——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强制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1000元以下,提高到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到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在民诉法规定罚款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法院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拘留。

  破解地方保护主义

  一些执行案件由于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长期得不到执行,个别案件中,法官异地执行时,不仅得不到有效配合,甚至受到不法人员围攻。

  为此,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这样的规定,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当事人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由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不服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此外,草案还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公民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延长为3年。

  对于全国人大代表和百姓关注度很高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公益诉讼制度、证据制度、调解制度等的修改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将对这些意见继续调研,待条件成熟再作及时修改,不断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本报北京6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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