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离不开检察机关的积极参与。检察机关必须主动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这项工作大局,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立足本职,把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服务人民、促进和谐作为服务大局的根本途径,充分发挥新时期检察工作独特的功能和优势,把检察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强化“维护稳定”意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建设稳定平安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一是严厉打击农村地区多发易发的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等严重影响农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坚决打击称霸一方危害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乡霸”、“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切实维护农村安定的生活秩序。二是严厉打击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经营、生态环境和破坏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特别是非法占用耕地、盗伐滥伐林木、破坏生产经营、集资诈骗、传销等犯罪。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与联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互动的工作机制,密切关注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农机产品,销售劣质食品、药品等坑农害农、危害农业生产事件的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监督立案、严厉打击,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三是对农村的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确有悔改表现的轻微刑事犯罪,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捕可不捕的尽量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尽量不诉,缩小社会对立面,减少社会矛盾,努力维护农村的社会政治稳定。
强化“两头兼顾”意识,坚持打防并举,建设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检察机关服务大局,要讲究打击与预防的有机结合,讲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只有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才能充分发挥反腐败斗争的整体功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主体是农民,关键是广大基层干部。检察机关必须依靠各级党组织,主动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既重视打击职务犯罪,又重视预防职务犯罪,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强化“综合治理”意识,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建设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并不是哪一个部门就可以做好的,必须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协调一致,运用各种方式和手段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和谐离不开广阔农村的和谐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检察机关通过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减少农村不稳定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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