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知雅前些天,江都的张女士和4位朋友来到一家火锅店,点了一只30元的锅底后,拿出自带的火腿肠、贡丸和白菜、菠菜等,准备用餐,服务员当即予以阻止。而张等人则认为,现在许多饭店已不限制顾客自带酒水,自带菜肴也应该是顾客的权利。
(6月25日《扬州晚报》)“自带菜肴”,无疑是“自带酒水”的升级版。如果不对类似现象加以明确的规定和约束,或许还会出现“自带米饭”、“自带锅底”的现象,甚至会出现一些消费者“自带所有认为饭店贵的东西”、“自带所有饭店要收费的东西”。
对于可否“自带酒水”,一些地方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可是,我们应该看到,有规定的地方只是极少数;而在有规定的地方,一些城市允许,一些城市不允许,相互之间的做法对立、理由矛盾,结果不是导致消费者不服,就是导致商家不忿。在这种情况下,笔者以为,这个问题不能各地各自为政,而必须“全国一盘棋”。把“自带酒水”这个矛盾最尖锐的问题解决了,才能为“自带菜肴”及其他“自带”现象提供可参考的范本。
目前各地关于“自带酒水”的规定不统一,其中一个最大的原因,就是陷入了“为消费者说话还是为商家说话”的非彼即此的艰难选择之中。其实,所有消费者带去东西,无非就是因为两个原因:一是饭店没有,二是饭店暴利。所有饭店反对消费者带去东西,只有一个原因:妨碍饭店赚钱。这个时候,出台的规定就应该兼顾消费者的选择权和饭店的利益。也就是说,饭店可以允许消费者自带任何东西,但是,饭店在收取一定的费用之前应事先告知消费者。只要饭店恪守事先原则,只要这个“一定的费用”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其他人没什么好说的。
问题是,双方协商不下怎么办?很简单,消费者有在或者不在这里消费的自由,商家有为你服务或者不为你服务的自由。在选择权这一点上,两者是平等的,但任何选择权都只是相对而不能是绝对的。消费者想“随心所欲”,就需要为自己的选择付出代价。同样,商家要保障自己的赚钱的权利,必须事先告知甚至和对方讨价还价,从而冒着协商不成对方扭头而去的风险,甚至所有消费者全都不来的倒闭风险。
“自带菜肴”一事的调解结果,绝不意味着消费者的胜利。它只会让我们看清楚,消费者的权利绝不能是无边无际的。而政府部门和一些为消费者服务的协会,则应该把“自带菜肴”看作是倒逼“自带酒水”明晰化的催化剂,秉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出手把是否可以“自带酒水”从源头上明确下来,然后加以推广,这才是最终解决由“自带”而引发纠纷的根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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