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这样的规定,对许多没有书面合同的劳动者来说,是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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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年,我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按照法律,过了三个月试用期,公司应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对那纸合同朝思暮想,可一年以后,我依然是一位无合同的劳动者。私下打听,曾有人向公司高层提出要签个合同,人家只是一句“我们庙小,养不起你”,就把那位“不长眼”要合同的人扫地出门了。如今,大多数人没有这纸合同,照样干得很欢。“公司应该给两倍工资”,当我说出这个消息时,同事们像瞧外星人一样看着我,仿佛在问:你不想在这干了?
事实上,现在找个工作不易,大多数人和我一样,根本不敢跟老板说什么应该怎样的事。
当然,我也希望老板良心发现,支付我们这些没合同的劳动者两倍工资。其实,老板们都是很注意学习法律的,整天泡在网上的他们,也会在第一时间知道,或签合同,或发两倍工资。按照惯例,我知道老板既不会和我们签合同,也不会给两倍工资,因为他知道,想来他这干活的人有的是。
我知道,“两倍工资”需要我依法讨要,需要老板依法办事,但我更知道,在当下情形,我不敢要,老板不仅不会给,还会赶我出门。在这种情况下,我的惟一寄托,就在劳动执法部门身上了。都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可劳动方面的法律,为什么一碰到实际问题就疲软呢?与其说这种现象是劳动者的无奈,莫如说是劳动法律法规的尴尬,执法部门的尴尬。我想,如果劳动执法部门能硬起来,劳动者不会没有合同,没有合同的劳动者,用不着讨要,也能拿到“两倍工资”。劳动立法,重在落实,拜托劳动执法部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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