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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废除死刑应当分三步走

  来源:南方周末

  中国废除死刑应当分三步走

  作者:杨支柱

  我主张先废除盗窃罪和文物走私罪、金融诈骗罪等“纯粹非暴力犯罪”死刑,而对武装走私或走私武器、贪污救灾款、受贿后放任谋财害命这样的间接伤人性命的犯罪暂时保留死刑,最后废除一切死刑。

  国家药监局前局长郑筱萸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再次引起舆论对死刑存废问题的激烈争论。

  从抽象或理想的角度看,废除死刑的理由很多,其中大部分几乎没有争议,例如刑罚由重到轻的历史趋势、废除死刑的世界潮流以及由此引发的引渡问题、错案的不可避免等等。较有争议的是死刑的威慑力。

  常识告诉我们,尽管有亡命徒但是不会多,大多数人还是怕死的。不过从这一常识不能推导出死刑有制止犯罪的特大威慑力:如果犯罪是出于冲动,那是来不及权衡后果的;如果犯罪是仔细权衡后作出的决定,那么首先和主要权衡的一定是犯罪后逃脱的可能性而不是未逃脱时的惩罚力度,因为一旦被抓捕,即使最轻的刑法也足以让犯罪行为得不偿失。无论如何,死刑的威慑力还是比无期徒刑要大些。真正的问题恐怕在于提高破案率来增加刑罚威慑力的代价与适用死刑增加刑罚威慑力的代价之比较。

  还有两个因素决定了中国目前绝对不能废除恶性暴力犯罪的死刑。第一个因素是中国目前的有期徒刑最长只有十五年,数罪并罚只有二十年,死缓和无期徒刑实际收监的时间通常也只有十几年(经过多次减刑)到二十几年。这样短的刑期不足以阻止那些恶性特别大的罪犯刑满释放后继续危害社会,也无法消除受害人亲属和证人的恐惧。第二个因素是“杀人者死”的报复刑传统观念还很强大,国民普遍缺乏宽容心态,需要死刑的介入来斩断怨怨相报的链条。与那些主观恶性极大的暴力犯罪人相比,非暴力犯罪者大多可以通过剥夺他们犯罪的条件来阻止他们重新犯罪。非暴力犯罪还大多因为缺乏直接受害人而不可能引发报复,或者引起的报复心理要弱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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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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