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勉强接受从立法上同时废除所有的非暴力犯罪死刑,但坚决反对废除死刑从贪污、贿赂或所谓高智商经济犯罪开始。
譬如拿盗窃罪与郑筱萸的受贿相比较,盗窃罪是一个经济、文化上属于弱势群体的人更容易触犯的罪名,盗窃犯可能有求生存的压力,也可能因为是文盲不懂法律;而一个享有丰厚经济保障、大学以上学历、“受党教育多年”的高官不但没有生存压力而且本应成为守法的模范,显然是前者“情有可原”而后者罪无可恕。我们还可以发现盗窃罪通常不会引起人身伤害,一个人被盗窃后自杀属意外;但是药监局长受贿后放任假药通行导致延误治疗害人性命,完全是身为药监局长者可以预料的事,因此尽管受贿本身是非暴力犯罪,但是药监局长对于假药害人性命却具有放任的故意,如果立法要求他承担制造、贩卖假药的共同犯罪责任也未尝不可。最后,贪污、受贿与盗窃相比,除了同样损人利己或损公肥私外,前者还具有一种降低政府公信力甚至导致官逼民反的间接危害。当年国民党政府被共产党推翻的原因很复杂,但国民政府的腐败肯定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这种事情万一发生,那就血流成河尸骨成山。每一个贪污、受贿的官员都应该对这种可能发生的最严重的社会危害承担一份比例不等的责任。
从尊重生命的角度出发,我主张先废除盗窃罪和文物走私罪、金融诈骗罪等“纯粹非暴力犯罪”死刑,而对武装走私或走私武器、贪污救灾款、受贿后放任谋财害命这样的间接伤人性命的犯罪暂时保留死刑,最后废除一切死刑。
反对判处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人总是说,民众主张严刑峻法是多数人的暴政,司法不应该屈从民意。对此我想向他们提一个问题:立法如果不尊重民意,还能叫民主?司法如果不遵守立法,还能叫法治?
即使死刑真的没有任何特殊威慑力而仅仅对民众有点心理安慰作用,这种安慰也是必要的。在中国健全民主与法治需要时间,在这个过程中民众需要安慰,就正如病人需要那并不能根治疾病的止痛剂。
(作者为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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