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八日电(记者王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今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以便可以授权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原本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决定。没有关于停征、减征的授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表示,这次国务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这个议案,是在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已有授权的基础上,增加停征、减征的授权。
依据立法法规定,按照以往做法,采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为妥,有利于立法的统一性。
法律委据此提出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并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昨天,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已提交常委会审议。根据这一决定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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