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风暴”成“微风”缘于法律缺陷
6月27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说,审计表明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发现部门本级存在的问题金额348.53亿元,部门所属单位存在的问题金额120.27亿元。
“审计风暴”已刮了数年,应当说它既显示了审计部门的铁面无私,也显示了政府依法理财的决心,但问题是,既然高度重视,也审计出了各类严重问题,为什么却不能发挥“前车之鉴、后事之师”的作用,没有让相关部门和单位收敛违规行为,而是把点名批评当成“耳旁风”?以至于不少人抱怨说,“审计风暴”正在不知不觉中变为“习习微风”。
笔者认为,这是法律缺陷使然。严格来讲,既然预算违规、违法行为已经被查清,就应当依照“罚责一致”、“罪责相适应”的要求对相关单位、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实施处罚,该行政处分的行政处分,该刑事处罚的刑事处罚。只有这样,“审计风暴”才能像公众期待的那样变为“问责风暴”,审计风暴才能具有威慑力,才能起到警示和整改的作用。而事实上,翻遍我国1995年实施的《预算法》,对预算违法的“法律责任”只有十分简单的三条规定,而且这三条规定只涉及行政处分,不涉及刑事处罚。这就导致,无论我们下多大的决心要处罚预算违规单位和个人,也只能“依法”在行政处分的档次内选择处理方式。更何况,随着形势的发展,预算违法的情形已经远不止三类基本情况,要想对式样翻新的预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就会遇到“法无明文规定”的现实尴尬。这样的法律环境又如何能让审计风暴变为“问责风暴”呢?这样的处罚力度又怎能抵挡巨大的利益诱惑?
其实,从我国法治的发展和进步来看,《预算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已经明显滞后于刑法的原则和要求,与刑法的相关规定难以衔接。一是《预算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体系不完整,在“法律责任”部分只规定行政责任而没有刑事责任,甚至也没有与刑法相衔接的条款,这是立法的一个重大缺陷。二是我国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预算更多情况下属于单位行为,因此预算违法及预算犯罪均应存在单位违法和犯罪的情形。而《预算法》则没有这方面的内容,暴露了对预算违法的畸轻处理倾向,造成法律间的不协调和显失公平。比如,审计报告显示有数个部门的所属单位采取虚列项目、虚报支出或多报人数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上千万元,还有33个单位采取隐瞒收入、虚列支出等方式转移资金近6亿元,如果对照刑法的相关条款,这些行为均可能构成犯罪,可拿《预算法》一套,顶多也只能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在“审计风暴”威力不再的情况下,我们不能指望以行政首长的政治觉悟去改正错误,也并不希望重演“削发代首”的历史故事,轻微处理一两个官员了事。在法治社会中,只有健全法治、消除法律缺陷、完善法律责任体系,才能让所有的违法受到制裁,审计风暴也才能变为“问责风暴”,而彻底遏止预算违法现象。
鲁生(山东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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