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的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在四川省范围内登记的内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应编制新的营业执照号码。
特此公告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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