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公民建家庭档案
本报讯 (记者黄楚慧) 鼓励公民建立家庭档案和私人档案馆;地方国家档案馆保管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型档案,进馆后应向社会开放;工商、税务、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依法予以公布。
《征求意见稿》还鼓励公民建立家庭档案和私人档案馆。公民建立私人档案馆的,报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私人档案馆可以收集家庭档案和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私人档案馆收集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市民可将意见反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传真:020-37866604、37866694,邮箱:xzfgc@gdr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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