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不自信和行政的自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草案)》的审议稿中,原来有一条是禁止向社会公布国家教育考试相关信息及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媒体简单概括为“禁止炒作高考状元”。但进入第三次审议就取消了。
这两个原因都反映了立法思维的规律,简单地说,就是:第一,应该不应该禁?第二,禁不禁得了?前一个基本上是价值问题,要考虑到立法所涉及的权利、自由,权衡其对社会的利弊,以及是否值得动用立法资源;后一个基本上是事实问题,要考虑的是法律执行的效果———这里包括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能力。
立法者在价值问题上有争议,是好事,因为这反映了他们更为审慎、平衡地考虑了社会中不同群体的利益与价值。梁启超曾有一句话说得好:“每一法律之颁布则国中无量数人之公私权利义务皆缘而生大变动。”所以立法不可不慎。
然而,就重庆人大取消禁止公布考生信息的条款来说,第二个原因,即立法者关于“管不好,也管不了”的事实判断更耐人寻味,因为它反映了立法者的信心不足。这有一点普遍性,值得议论一下。为什么信心不足呢?
立法信心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是立法者对行政机关的信心不足。我国古代的孟子曾经说过,“徒法不能以自行”,意思是,法律不能自动运作。现代社会,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需要靠行政机关去有效地执行的。行政机关的执法效果,乃至行政命令的执行效果,作为一种经常性的反馈信息,往往成为立法者立法信心的一种根据。重庆的立法者说,禁止公布考生信息,“学校很容易规避,无法根本禁止”,“管不好,也管不了”。他们怎么知道的?当然是从教育行政部门多年来的行政效果中知道的。
教育部关于不炒作高考、淡化高考宣传的原则及相关禁令已经公布多年了,高考宣传和状元炒作何曾淡过?就在今年高考前,重庆市教委还特别规定,不准学校向社会公布考上清华、北大的学生名单,严禁市招办对各校的高考录取学生情况进行统计并据此排名,也绝不向社会或学校公布所谓的“高考状元”。行政者的话音刚落,立法者却说“管不好,也管不了”。这说明什么呢?第一说明:立法者与行政者对各自的权力到底有多大实际效力有不同的判断———行政者比立法者显然更为自信。第二说明:立法者根据以往的经验,并不看好行政的效果。
如果行政部门的禁令已经“行之有效”,那么,除非这项行政禁令不合法被立法机关取消,立法机关把它列入法律,并不会增加这项禁令的力度。反过来说,如果行政部门的禁令早已徒具空文,立法机关即使把它列入法律,也不会使它真的管用。近年来,各地学校开办“奥数班”,收取“赞助费”,禁而不止,以至于“择校费”在“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的附加条件下竟然取得了合法性,正是行政效力失败的明证。即使列入法条,也只能徒然使立法机关跟着丧失威信而已。
如果有一种行为,行政机关已经禁止了,但是人们仍然呼吁立法,原因无非有两种:其一是,人们对行政命令的合法性有怀疑;其二是,人们对行政命令的效果已经失望。如果是前者,那么立法机关或许可以给予行政机关所需要的合法性;如果是后者,那么立法机关即使通过了法条,也不能对现状有什么改变,因为立法者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也不能增加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
立法者的不自信是珍视立法资源和法律的权威;而行政者面对政令失效仍然信心满满,不断地推出各种禁令,只能理解为对权力的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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