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首推行政处罚回访制度 涉及五大内容
市工商局昨起首推行政处罚回访制度 4类情况下须对5大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记者昨日从成都市工商局了解到,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者和违法当事人的有效监管,市工商局首次推出制定了《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回访制度》,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对已经执行完毕的行政违法案件进行回访,并形成书面意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该制度已经于7月1日正式执行。
4种情况必须实行回访
记者了解到,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回访制度是指: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并予以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后,对行政处罚相对人进行现场派员或书面回访,了解并掌握其在实施过程中程序上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和实施后所达到的法律效果。
回访的案件类别与范围:
一是罚没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二是从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贿赂、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侵犯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专用权和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农业生产资料等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案件;三是罚没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案件;四是其他需要派员现场回访或书面回访的案件。
回访涉及5大项主要内容
实行行政执法回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已得到切实纠正; 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按照规定工商执法人员在正式执法行动中,执法人员必须为两人以上共同执法,在执法过程中不得存在粗暴执法); 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工商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得有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财物采取强制措施也必须出具书面文书、票据); 征求当事人对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向经营者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回访情况实行每月一报
工商执法人员在回访过程中,办案部门应在结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将第一、二、四类案件需进行回访的相关情况抄送监察部门,监察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回访方式,并下达《指派回访通知书》交由相关部门实施回访。
回访案件类别与范围内的第一类案件,由监察部门按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将回访工作分流至各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回访。
回访案件类别与范围内的第二类案件中案情重大确有必要的,由监察部门按第一类案件回访程序,指派人员进行现场回访,其余的进行书面回访。
回访案件类别与范围内的第三类案件,由办案部门在送达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向当事人发放《行政处罚书面回访记录表》,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当事人填写该表后寄回法制部门,法制部门以此作为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一个途径。
按照该制度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在回访过程中,应了解当事人的整改情况并征求当事人对工商行政执法的意见或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在回访过程中,发现执法办案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监察部门处理,不得隐瞒不报。 法制部门应对《行政执法书面回访记录表》进行认真分析、整理,并于每月 25 日前将情况书面汇总后送监察部门后监察部门应于每月末汇总、分析回访情况并及时处理。
本报记者 江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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