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7月2日电 (记者常红、雷阳) 今天上午,全国总工会的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工会参与《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的情况。全总书记处书记、纪检组组长张鸣起说,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劳动合同法》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对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作出强制规定。工资拖欠曾是困扰我国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的一大问题。近些年状况已大有好转。实践表明,在立法上对工资支付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建立长效机制,是根本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途径。《劳动合同法》对工资拖欠问题予以了特别的关注,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程度严重的需予以处罚。同时还规定职工一方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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