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非罪的谜团
王风举是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狱局)狱政处副处长。2007年6月25日,王风举回忆说,2003年1月底,新疆库尔勒警方向湖南省监狱局打来电话称,他们抓获一名叫孙吉军的抢劫犯罪嫌疑人,对方自称是湖南吉首监狱的在逃犯,请求查证。
“我们一共提审了他三次。”王风举说。第一次提审时,孙吉军供述:“1999年3月5日是我父亲70岁生日,他帮我请了假,早上7时多,干警要我收拾东西回家。”王风举问:“逃跑时间你记清了吗?”孙说:“肯定记清了。我父亲的生日是3月5日。我6日跑的,在家住了一夜,绝对没错。”在随后的两次提审中,问到出监时间和脱逃时间时,孙吉军作了相同的供述。新疆办案干警在抓获孙吉军后,所作的笔录也有类似描述。
到底是3月6日发生的脱逃事件?还是6日孙兄请求延假后,7日发生的脱逃事件?这一天时间的差别,是判定喻人周是否有罪的关键。
发现这一新的证据后,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于2004年8月17日向省司法厅递交了“关于喻人周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一案报请再审的请示”。在这份“请示”中,省监狱局表示,原一、二审认定孙犯脱逃时间与孙犯供述的脱逃时间不一致,罪犯孙吉军脱逃时间是认定原告吉首监狱监狱长喻人周延假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事实根据。
2005年1月17日,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决定对喻人周案件进行再审,并指定该院刑二庭进行审理,再审改判喻人周无罪。
在回答一、二审均判有罪,再审为何会改判喻人周无罪的这一问题时,担任喻人周一案再审审判长的张天华说,孙吉军在没有人找到他,也不知道这边出事(指喻人周事件)的情况下,所作的供述是比较自然、可信的,“而且几次供述都一致”。
曾参与喻人周案件复查工作,并到新疆提审孙吉军的复查组成员彭家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对孙吉军出监时间和脱逃时间的认定上仍存在分歧,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目前正在对相关证据进行复查,不日将再次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专家说法
不应让公民陷入长期追诉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刑法专业及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生导师冯卫国认为,违规批假和延假均是一种过失,在查清没有故意的情况下,不构成共同犯罪,不应该由喻人周一个人承担责任。
冯卫国认为,脱逃事件不一定是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也可考虑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法官对此有自由裁量权,也可根据其他的因素,作出有罪判决。即使最终定罪,也不能说是办错了案。
冯卫国认为,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但我国刑事法律同时设置了再审制度,而通过再审可以推翻原来的判决,包括推翻原来的无罪判决,重新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从国际立法通例来看,终审结果作出以后,一般情况下不能再推翻,除非是确有冤枉或者不利于被告的情形。总之,不应无限期地让被告人陷入到刑事追诉之中,追诉过程本身会带给被告人相当的痛苦。我国在此方面需要从立法上加以完善,使我国刑事司法更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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