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汉被撞身亡救助站获得赔偿
法官判决:交通肇事者赔偿救助站近5万元
本报讯(记者 赵衡 通讯员 陆俊东) 6月28日,江苏省兴化市法院就本报6月7日报道的《公诉民行检察官同庭为死亡流浪汉维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朱某在2007年2月9日6时,因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造成一流浪汉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朱某自愿认罪,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兴化市法院就该案争议颇大的当地检察院支持救助管理站作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告代替流浪汉维权是否适格,及流浪汉的死亡赔偿标准以城市还是农村标准为宜作出了认定。法院判决指出,本案被害人系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兴化市救助管理站对此类人员有义务为他们提供法律上的救助,为被害人主张赔偿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检察机关可以支持救助管理站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告身份代替流浪汉维权。关于本案赔偿标准,因无法查明被害人的真实身份,宜就低以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法院据此判决朱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兴化市救助管理站人民币49002.8元。该案是继江苏高淳民政局为交通肇事案中死亡流浪汉维权被驳回后第一起救助站为无名死者维权胜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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