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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程序正义保护被告人权利

  “法官好像有意偏向被告人。”6月13日,我们结束在香港高等法院第11法庭的旁听后,一位同事脱口而出。在控辩双方激烈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普通法审判程序中,实在不足为奇,有时甚至让人觉得,法庭要审判的对象不是涉嫌犯罪的被告人,而是检察官;不是被告人有没有犯罪,而是控方有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

  这种旨在保护被告人权利的制度设计,实际上从刑事追诉程序启动的时候就开始了。当警察(在香港拥有刑事调查权的还有廉政公署、海关等机构)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将嫌疑人缉拿归案后,当务之急不是我们耳熟能详的“连夜突审”,而是向其告知权利:“除非出于自愿,你不一定要说话,你说的每一句话都会被记录下来,作为对你不利的呈堂证供;你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讯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如果你没有钱请律师,政府将为你指定律师……”这就是被香港刑事调查人员口语化的“米兰达规则”。如今,在法治国家,赋予嫌疑人沉默权以及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已经成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普遍原则。

  去年7月份访港时,我同香港律政司高级助理刑事检控官李绍强先生专门讨论了沉默权的问题。他说,嫌疑人有绝对保持沉默的权利,听到警告之后,有时候嫌疑人真的就一言不发,也有的会简单否认:“我不承认这些事实,其他的我不说”。没有口供,无疑给案件的侦破增加了困难,也有些案件可能就调查不到实际情况,破不了案。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的支持,律政司也不会提出检控——当然,即使没有口供,但有其他证据,照样可以被检控和定罪。

  在制度的约束下,案件调查人员承担着巨大的压力,他们不仅很难得到嫌疑人的口供,而且必须在48小时之内,将嫌疑人带到法庭,提出初步控罪。这个程序被称为嫌疑人首次面见法官,由裁判法院的裁判官执行。过去,在获得律政司的授权后,刑事调查机构直接将嫌疑人带到法庭(现在主要由律政司常住法庭的检控主任负责),提出初步指控,向法官申请对嫌疑人继续羁押的许可令,以便调查人员可以继续对案件进行调查。

  需要指出,首次面见法官时提出的初步控罪,不是为了定罪,而是为了证明羁押嫌疑人的合法性。由于刑事调查机构只有羁押嫌疑人48小时的权力,但刑事案件的调查不可能在48小时之内完成,需要对嫌疑人羁押一段时间,直至案件调查结束。问题是,这种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否具有足够的理由呢?一般而言,刑事调查机构出于自身的便利,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不可避免地带有功利性目的,将嫌疑人控制起来,显然符合他们的愿望。因此,必须限制刑事调查机构的权力,将其纳入司法权的控制范畴,交给独立和中立的法官来判断。

  具体而言,首次面见法官将会出现两种局面——初步控罪所依据的事实不能成立,继续羁押嫌疑人的请求未能获得法官批准,嫌疑人被释放;初步控罪成立,嫌疑人会提出保释申请,控方经常会以各种理由提出反对。在香港,准许涉嫌犯罪的人保释是一项原则,不准保释是例外。法官会根据案情作出判断,认为嫌疑人没有逃跑、毁灭证据、串供、威胁或影响证人等危险,就会批准保释。

  根据香港现行的刑事法律,被控犯罪的人可以在刑事追诉的全过程享有沉默权,他们不仅在警察拘捕、审讯的时候有权保持沉默,而且这种权利可以一直延伸到法庭上,自始至终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在我两次旁听的4起刑事重罪案件中,从未听到被告人说话。大多数情况下,刑事案件的法庭已经成了检察官和大律师的角斗场,好像与被告人无关似的。今年6月13日,第11法庭审理一起强奸案,法官在对陪审团指引时强调:“在本案中,被告选择不作供。不能因为他不作供,就假定他有罪。”

  如果以专业的视角,我们从法庭公布的案件排期表上就可以找到制度的背景。其中,在案件排期表的“诉讼各方”一栏是这样表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Vs某某某(被告人)。这就明白无误地告诉你,被告人所面对的是拥有强大公权力的政府,在这种条件下,被告人要抵御来自政府的刑事追诉,只有法律才是可靠的正当的依赖手段。这就使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要设置如此繁琐的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法律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程度,是反映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法治状况的风向标。

  正因为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完全建立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使得控方如履薄冰,生怕被辩方抓住把柄。由于普通法采取抗辩式的庭审形式,法官恪守中立,陪审团席前小心听审,察言观色,常常令控方产生“被审判”的感觉。有时候,从实体犯罪的角度,似乎已经无话可说,但是,被告方大律师决不会轻易束手就擒,他要穷尽法律赋予的一切合法手段,寻找控方可能存在的任何程序违法问题,以此获得翻盘的机会。

  很多人或许从好莱坞的电影中看过美国法庭上交叉盘问的精彩场景,这在香港也是常见的。在普通法制度下,甭管控方当庭向陪审团展示的指控犯罪的证据多么言之凿凿,天花乱坠,辩方那些久经沙场的大律师不会相信,他们首先盯住的是证据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其次,任何出具书面证言的证人,必须被传召到庭,宣誓后当庭作证、对质,否则,书面证言不会被法官或者陪审团采信。

  当检察官举证之后(举证的方式主要是传唤证人),辩护律师随即对控方证人进行盘问,目的在于寻找证人证言的漏洞或者矛盾之处,甚至包括证人的人品、种族倾向等,都可能成为辩方律师的攻击点。在著名的辛普森案件中,作为控方核心证人的洛杉矶市警察局警探福尔曼,辩方律师一口咬定他有种族歧视倾向,故意向辛普森栽赃,在辩方律师凌厉的攻势和证据面前,福尔曼被一步步逼进死胡同。最后,辩护律师以极端刻薄的言辞评价说:福尔曼“是一个拥护种族灭绝政策的种族主义者,一个作伪证的家伙,美国最令人可怕的噩梦和魔鬼的化身!”最终,辛普森被陪审团裁定无罪,可怜的福尔曼被检察官送上法庭。结果,他因伪证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狱外监管。

  (全文完。作者系本报高级记者)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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