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7月15日电(记者余继军)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12日分别与重庆行政学院、重庆大学等单位签订《重庆市招投标管理条例》、《重庆市政府信用管理办法》等6个立法项目委托起草协议,此举标志着重庆市开始试行立法回避制度。
今后,凡是与部门权力和利益结合过于紧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重庆市都将采取委托立法的办法,以避免立法背后的“部门利益扩张”。
“过去,地方性法规、规章通常都由相关政府部门主持起草,这种立法惯例有可能为某些行政机关利用立法谋取本部门私利提供机会。”重庆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徐继敏教授说:“单纯或主要依靠职能部门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容易使立法带上部门色彩,最直观的表现是,主管部门一旦借立法之机设置不恰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增加不必要的办事环节,不仅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带来不便,还可能引发其它问题。”
为有效解决“部门利益法制化”痼疾,重庆市决定从今年开始试行政府立法回避制度,并规定与某一立法项目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参与法规的起草、审查和评审,也不主导立法进程。
重庆市推行的立法回避制度规定,有3种类型的立法项目应当实施立法回避:主管部门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的,原则上部门回避;专业性极强,需要借助专家智慧的,原则上相关部门回避;综合性跨部门的立法项目,部门间难以达成共识的,原则上单一部门回避。
重庆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殿勋说,建立立法回避制度并采取委托立法是为了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益,因此,要严格按程序对立法文本做到“四个审查”:一要严格审查草案的合法性,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二要严格审查草案的合理性,部门职责设置应当科学,权责划分应当合理,群众利益要保护,服务群众要便利;三要严格审查草案的规范性,草案说明及文本必须符合立法技术规范,逻辑清晰,用语准确;四要严格审查草案的操作性,草案要符合重庆实际,体现重庆市的特色,制定的具体措施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能纸上谈兵。
据了解,今年下半年,重庆市还将选择若干个项目面向国内外实施招标起草,集中国内外的智慧参与重庆的地方立法工作,参与重庆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创新和制度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