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执法部门执法随意性大,避免“同案异罚”、“随意叫价”现象,北京市法制办负责人近日表示,即将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性文件。城管、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的执法有望不再“随意发挥”。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
无论国家还是地区,制定各项法律法规,不仅是约束规范公民的一般性行为,更应起到避免“执法不端”的效果。“自由裁量权”规范的出台,确是一种监督约束执法者的进步。但是,一些执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执法机关的处罚方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即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由于刑事处罚适用依据只能是刑法与全国人大的补充规定,并且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因而任何地方性法规都不能“越权规范”。面对某些地方法院的刑事判决不时在社会引发争议,某些相似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量刑存在差别异议,甚至有个别法院人员“吃了原告、又吃被告”,仅凭刑事上诉就能平息、避免所有“不当判决”吗?或者说,怎样才能令法官们对量刑尺度、法律的神圣性始终保持敬畏与严谨态度?
再看行政处罚,其适用前提为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进行处罚,注重的是对违法者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应当说,这也是“自由量裁规范”的着力点所在。然而,在“人情面子”、“哥们关系”等不良风气下,如今秉公办事常被认为“老古板”,一丝不苟甚至会被看成“异类”。各类“亲朋招呼”、“领导批条”已然给“违法不犯罪”的处罚增加相当“变数”。制度缺陷、机制弊病下,定性存在主、客观不确定性,怎样判断处罚尺度得当与否呢?
在经济处罚方面,尽管一些地区已在奉行“收支两条线”,但这并不妨碍按罚款比例返现的“激励举措”。近年来,地方交警靠罚款“生财有道”屡见不鲜,一些臃肿的机构与部门,更是要仰仗“预算外收入”开支运转。与绩效考核直接挂钩,关乎部门生存与个人利益,某些部门紧锣密鼓地将各种收费、罚款法规化、条例化,强烈的“逐利冲动”能够因“自由量裁规范”得到遏制收敛吗?
面对上述种种执法的难题,当然仅凭一种地方性条文措施,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然而,各类现实问题的复杂性,却可能博弈、乃至消解单个文件的实施效力。如今,各种条例规范并不匮乏,但贯彻执行时常不能尽如人意,很重要的原因也就在于此。
未雨绸缪,科学分析,针对机制与症结,制定现实可操作的法规措施,令其相互衔接,互为互补;同时,进一步加大改革步伐,更新监督与执行思路,避免杜绝“左手管右手”等走过场的现象,真正形成合力,不仅是依法行政的关键,更是构建法制社会之必须。不然,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既难治标,更难治本。
(责任编辑:梅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