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行政违法行为,罚你20元,罚他50元,执法人员“开口是价”,日前沈阳市正式下发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将有效规范这种“同案异罚”的现象。辽宁省沈阳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说,《方案》旨在细化统一处罚标准,减少处罚的随意性,是给行政自由裁量权立了个“规矩”。
《方案》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种类、幅度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如行为人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可不予行政处罚;根据各种法规,可以从轻处罚的,按最低限处罚;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多部法规有多个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等。而对于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则可按较高的数额罚款。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也要说个明白。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的权利,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乃至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也在告知内容之列。
除了履行告知义务,沈阳市行政执法部门还要实行公示制度,要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录以及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处罚种类与幅度,并公布接受监督的方式、投诉渠道等。
据介绍,为了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10月15日前,沈阳市各部门将完成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清理、细化和检验的工作。(邓捷徐元锋)
链 接 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裁量;2.选择行为方式;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4.对事实性质认定;5.对情节轻重认定;6.决定是否执行。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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