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奇)今后,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将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报告的同时向社会公布……昨天,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经市人大常委会第86次主任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试行办法》,对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布的工作做出了进一步规范。
“该试行办法共4条,即向社会公布的内容、向社会公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的时限、职责及分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刘凤仪说,其中向社会公布的内容包括4类:经主任会议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该试行办法所列向社会公布的内容,是指监督法规定的各项文本形式的内容,并非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全部情况,也不包括常委会会议期间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刘凤仪解释说,向社会公布的各类内容将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报》、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市属新闻媒体以及主任会议认为应采取的其他形式刊登、公布。RJ176
向社会公布的时限
(一)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在常委会听取报告的同时向社会公布;
(三)市人大常委会对上述报告作出的决议,在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市人大常委会对上述报告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一府两院”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及时向社会公布。RJ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