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郑州讯 近日,郑州市政府公布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确定城中村改造中安置房与商品房开发比例为1∶2。同时,该规定还确定了城中村改造补充标准、房屋面积等原则。
安置房和商品房比例1∶2 按照规定,城中村改造的安置开发比为1∶2,即建设1平方米村民安置房,才能建设2平方米商品房。
改造多余土地收归政府土地储备中心。该原则可以减少参与城中村改造的开发商借机多占土地。
安置房建设也优先于商品房。开发商参与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要将村民安置房及基础设施建设安排在第一期建设计划内,最晚不得超过第二期建设计划。第一期建设的安置房计划不得少于安置房总面积的60%。
新规对开发商筹措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未竣工而出售的商品房销售款,明确要求由区政府监管。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配套开发的商品房,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对套型面积控制比例的规定,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应不低于总套数的70%,但村民安置房不受此原则限制。
拆迁房屋1∶1补偿 对城中村村民原有房屋的拆迁补偿,原则上按1∶1比例。但前提是:被拆迁房屋是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
如果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如果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回迁安置)的,按拆1平方米还1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对三层以上的房屋未作规定,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对于2000年8月9日以后未经市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拆迁人、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标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郑州市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
土地性质不变不许改造 据了解,郑州市需要改造的城中村有140多个,占地约10万亩,常住人口约30万。目前,已有47个村(组)纳入了郑州市的城中村改造计划。
城中村土地性质绝大多数为集体土地。改造审批之前,需要改造的土地,须经村民大会同意,区政府审核确认,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方有资格进行开发改造。
凡未转为国有土地的城中村土地,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开发改造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责任编辑:张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