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性骚扰 找公安报案
省人大常委会昨审议四川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
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加害人处罚,也可向法院起诉。
遭遇性骚扰 不再投诉无门
条文: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工作场所发生对妇女实施的性骚扰,造成妇女身体、精神、名誉损害,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解读:此前有委员提出,应完善对性骚扰、家庭暴力行为人的制裁措施和受害人的保护措施。修订草案因此作出了相应修改。李锋委员认为,修订草案虽然明令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性骚扰,但是性骚扰的尺度如何界定,证据如何搜集,都存在困难。妇女遭遇性骚扰,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但是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如何处罚,必须要看妇女的受伤害程度以及掌握相关证据后才能进行。不过,修订草案至少明确了一点,一旦妇女遭遇家庭暴力或性骚扰,她们投诉有门,这样权益才会切实得到保护。
如果动辄就报警或起诉,会不会造成权利滥用?李锋认为,不管妇女遭遇家庭暴力还是性骚扰,大部分都是委曲求全,只有到了万不得已时,才会求助司法机关保护。因此,修订草案如此规定,是保护妇女权益的体现,不会造成权利滥用。
妇女代表比例 是否应作规定?
条文:地方各级人大换届时,省市(州)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不得低于30%,县(市、区)、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不得低于25%。
解读:妇女代表是按照代表比例还是候选人比例设限,是否应规定妇女代表比例,成为昨天分组审议中委员们讨论的热点问题。修订草案的一起草组成员认为,全国人大的《十届人大代表选举办法》规定女代表比例不得少于22%,修订草案最好也规定代表比例较妥当。“现在的女干部、女代表是少了不是多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城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熊兴苹也认为,如果只规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不得低于多少,在实际操作中会导致妇女代表比例的下降。
“地方性法规来规定代表比例不妥当。”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熊珩认为,选举投票时对投票人做要求,这违反了《选举法》。建议在修订草案中不写明代表比例应为多少,而由相应的文件做具体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席义方建议修改为:“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应有适当比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换届时新一届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比例,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本报记者 赵倩 实习生 吴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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