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 两小孩到积水土坑戏水,不幸双双溺亡。死者父母与积水坑的管理者对簿公堂,并两上法院。最后,终审法院判决由积水坑管理者承担主要责任。
去年8月14日,13岁的阿静、11岁的弟弟阿龙和其他几个小孩,到柳州市河东私营经济开发区旁的一个积水坑里游泳。
去年12月,城中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墙材厂在厂区前写有警示标语,但未在水坑周围设置防护措施或设置醒目警示标志,未能达到足以防止危险发生的程度。两原告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对于孩子的溺水身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因生产作业形成的水坑疏于管理,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为,两原告承担80%责任,被告承担20%责任。今年元月,城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7万余元。原告不服,向柳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共场所挖坑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阿静、阿龙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未恰当履行监护职责,也有一定过错。因此,被上诉人应承担上诉人损失的70%较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及判决均有失误,应予改判。近日,柳州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赔偿两上诉人26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