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兴苑人防设施归私人所有,业委会要求房管局收回房产证
新快报讯 开发商没钱还债,竟把属于“人防工程”的防空地下室抵给了他人。买家还取得了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小区业主们认为防空地下室是国家财产,转卖违法,于是将房管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其发放的房产证。
防空地下室被低价拍卖
老黎是华兴苑的业主,也是小区业委会的成员之一。据他述说,他是1997年入住华兴苑的。小区里有一个建筑面积为724平方米的六级防空地下室,是小区配套的人防设施。这个防空地下室开始是闲置的,平时铁闸门上锁。2000年的时候,小区开发商将防空地下室凿开一个大门,建成了现在的停车场,用来停放整个小区的车辆,由其下属的物业公司管理。当时的物业公司经理就是昨日庭审中的第三人黎某。2004年5月,开发商欠债没钱还,法院将防空地下室拍卖。2004年7月,防空地下室过户给黎某。由于黎某既是开发商的员工,又是小区前物业公司的经理,而地下室仅以每平方米400元的低价拍卖给黎某,对此,小区业主们深感疑惑。
地下室房主状告业委会
2004年年底,小区业委会和新的物业公司签约,黎某所任职的旧的物业公司不肯离开。2005年5月28日,新物业公司全面接手工作,并将防空地下室的管理人员换走。2007年6月,黎某以防空地下室权属人身份状告他们,称他们非法侵占私人财物。针对黎某的诉讼,小区业委会决定起诉房管局行政不作为,请求撤销黎某的防空地下室产权证。他们认为,防空地下室是小区配套的人防设施,是国家财产,人防设施变私房损害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是违法行为。
而房管局辩称,业委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该局发放房产证的行为,是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因此房管局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人防设施”姓公姓私?
昨日庭上,小区业委会和第三人黎某就“人防工程是公有还是私有”这个关键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业委会代理律师认为,国家人防法第2条明确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物权法也明确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对于国有的防空地下室,法院无权拍卖。代理律师接着出示相关的证明,指出小区业主购房时因分摊了建设成本,应共享人防设施。既然建设费用已公摊,房管局就不应该再将产权确认给第三人。
黎某当庭出示了房管局发放的房产证,指出根据国家人防法第5条的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所以他有权拥有防空地下室。
对于业主公摊的说法,黎某反驳称根据国家规定,防空地下室的费用不能分摊。且防空地下室已由政府部门明确过户,再由法院拍卖已经是合法的事实。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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