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打手机不服起诉交警
昆明市中院二审交警胜诉
6月14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对司机张先生开车打手机被罚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警对张先生的违法事实认定不清、处罚不当”为由,撤销了交警的处罚决定在市民中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当事的交警二大队也实难接受这一判决立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回顾:张某行车途中使用手机被罚
昨日,昆明市交警支队法制处的田处长向记者介绍了案发时的情况,2006年10月19日,张先生驾车行至青云街“丁”字坡交叉路口时,被在该岔路口执勤的民警拦下。该民警认为张先生在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移动电话,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随即对其违法行为开出了《处罚决定书》,处以200元罚款。可是,张先生不但不服交警当场处罚,还于2006年11月15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一审判决中,五华区法院接受了张先生提供的证据——联通营业厅交费发票、网上营业厅用户资料,联通营业厅打印通话记录、网上营业厅通话记录和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复议决定书》及交罚款收据等最后判定撤消昆明市交警二大队2006年10月19日作出的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此案一审宣告交警败诉。
交警胜诉:通话清单不足以证明当时没打手机
面对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交警二大队的民警是怎么也不能接受的,随后他们立即于2007年5月21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交警二大队的民警认为,作为县一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警具备执法资格。而本案的争议在于,事实发生在交通执法管理活动中较为特殊的领域,对此类违法驾驶车辆的行为往往系瞬间发生,不留痕迹,这给他们取证带来了困难。另外,交警执勤维护的是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交警通常会根据看到的感知到的事实作当场处罚,可这种转瞬即逝的的事实很难成为固定证据,所以法院应该予以考虑。另外,仅凭一张清单和相关的记录也不足以证明张先生事发时没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不具备排他性。而张先生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并不存在违法事实或者执勤交警有滥用职权。最终,经过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经过当事双方的诉辩主张和理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撤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撤消昆明市交警二大队2006年10月19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改判驳回张先生要求撤消昆明市交警二大队2006年10月19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张先生还将承担本案两次审理案件受理共计150元的费用。
交警胜诉了,昆明市交警支队法制处的田处长欣喜不已,他称“交警认真执法,终于得到了肯定。但他不希望类似的事情再有发生,希望司机和交警彼此信任,才能保证交通的有序。同时,他希望司机千万不要以为自己的狡辩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肆意违反交通法律法规。
新闻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该规定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一次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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