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6年后 开发商讨15万补偿款
拆迁户称是强拆赔偿款,开发商称是弃产补偿款,双方对簿公堂
本报讯 拆迁6年后回迁新屋,原住广州市应元路5号的何先生却因此成了被告,被开发商告了。
开发商认为何先生没有履行协议所称的“弃产”承诺,应当归还15万元以及利息。
拆迁6年后合同引发纠纷
据悉,何先生住在应元路5号大院4栋401房,房屋产权属于其母亲。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2001年9月4日,广东煤炭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5号大院期间,与何母就拆迁问题达成协议,何母同意在当年9月15日前搬离大院,开发公司同意在2005年9月15日前安排何母回迁。到了2001年12月,何家人仍未搬迁,开发公司便于12月7日发通知敦促其搬迁,3日后何先生收到通知并签字。
据何先生称,当日下午,开发公司在何家人并未搬出,屋内有家具电器贵重物品的情况下,强拆了何家房屋。对此,开发公司的代理律师在庭上称,的确是强拆,但是当时屋内并无物品,属于合法强拆。何先生表示,1年前该开发公司曾因强拆了另一住户的房屋引起媒体广泛报道,且被相关部门责罚停业一年。此次何家房屋被拆,何先生同样要求赔偿,当晚10时,双方签下了协议,后何先生收到了对方15万元。
是弃产协议,还是赔偿协议
因为这一纸协议,何先生如今坐在了被告席上。记者看到,这份协议十分简单,写明开发公司“按弃产的形式对乙方(何先生)进行货币补偿”,共计15万余元,何先生需要尽快协助开发公司完善弃产手续,如果在房屋的原回迁房屋建成时,何先生仍未帮助公司完成正式弃产手续,则公司要收回这笔钱。
审理中,何先生坚称,这份协议其实只是一份“台面协议”,掩盖了事实真相,双方本打算再签订一份“台底协议”,但是“台面协议”签完后,开发商便“诚信全失”,拒绝再签一份协议。他在法庭陈述,从与房产商交涉,到房子被强拆,再到签订协议书,仅花了不到24小时,这一切是有关联性的。审理结束后,何先生叫苦不迭,连称自己被骗。
何先生的代理人表示,当年强拆时何先生曾报警,后为了息事宁人才签下了这份协议。如今已过去6年,超过了2年的民事诉讼时效,且煤炭开发公司早已将应元路5号大院的有关权利义务转交给了另外一个开发公司,已经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
庭后,开发公司代理人告诉记者,本案与煤炭房产公司是否有过强拆行为无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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