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8月1日电(记者庞革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的财政监督条例,对财政监督的适用范围、监督主体、财政部门职责、监督内容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财政部门对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对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拒绝、阻挠财政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员,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财政部门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