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佛山8月2日电(孙建驹陈华新)广东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日前就一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争议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应赔偿因不慎摔倒后“猝死”的苏某家属人民币49万元。
据了解,2006年1月29日下午,广东顺德人苏某到外地拜年时不慎摔倒后身亡,医院将苏某之死诊断为“猝死”。
苏某家属当日下午3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事发的次日下午2时,死者遗体被火化。
期间保险公司并未勘查及告知死者家属进行尸检或如何处理。然而,当死者遗体被火化的当天下午3至4时,保险公司才派员工到死者家属处要求提供派出所及医院诊断证明。
意外死亡的苏某曾于2004年5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额49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额1000元,受益人为其妻子朱某。朱某于2006年4月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却认为苏某不属于意外死亡而拒赔。无奈之下,朱某只好将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索赔保险金人民币50万元。
在法庭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苏某“猝死”是因自身疾病死亡,并没有遭遇意外伤害,不符合理赔条件。而佛山禅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不慎摔倒系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即意外伤害。苏某被诊断为“猝死”,并非病理诊断,且未排除非疾病死亡的可能。
由于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怠于派员到现场查堪,也未要求死者家属对尸体作病理解剖,也未在死者尸体火化前要求进一步举证,导致苏某的死亡原因不能查明,保险公司有过错。综上,禅城法院认为苏某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的赔偿要件,一审判处保险公司赔偿49万余元。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