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手机读报
划定保护区 重罚“水耗子” 针对我省目前水资源短缺的严峻形势,在7月23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省政府将《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把水资源管理的重心由开发利用移向保护与节约,以期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水资源形势严峻 根据2003年全省第二次水资源评价结果,全省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123.8亿立方米,比1982年的第一次评价减少18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381立方米,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500立方米的极度缺水界限。尤其是地表水的减幅更为严重,河川径流量减少了36.3%;地下水的超采问题也日益严重,全省年超采地下水7亿立方米。此外,水污染问题也非常突出,全省受污染河流长度达3753公里,占评价总河长67.2%。
我省现行的《水资源管理条例》是1982年制定的,现行《条例》中有关水资源的开发保护措施、管理制度和体制、水资源费的征收制度等都已不能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省政府相关部门经过广泛调研和政府常务会议的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
保护力度加强 与现行 《条例》相比,该 “修订草案”加强了水资源保护的力度,制定了具体的保护措施。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不得新开凿水井。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禁采区内已建成的水井应当限期封闭,限采区已建成的水井应当逐步封闭。
——为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省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予以公示,并设置明显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如违反规定建设的,将限期拆除;逾期不改者,将强行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坚持节约用水 《条例 (修订草案)》的另一焦点是把节约用水作为解决当前我省水资源紧缺的重要方针,制定了具体的节水办法和措施。
——行业用水实行定额,高耗水企业超过用水定额的,不予增加用水指标。
——“水耗子”将受重罚。现实生活中,常常有人将水表弄坏偷水,《条例(修订草案)》对这样的“水耗子”将重罚。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水计量设施。如安装未检定合格的取用水计量设施,或擅自改装、故意损坏用水计量设施,或阻挠抄表计量的,都将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据最大可能取水量、按每天24小时计征收费。
——充分利用再生水,政府部门作表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和中水利用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应当同步建设中水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逐步配套中水设施。高耗水企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洗浴、洗车等耗水量大的经营性用水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本报记者 刘 宇 实习生 杨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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