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 一业主在自家庭院内修建鱼池、花台,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江宁区法院昨天判令该业主拆除,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市民徐先生买了位于东郊麒麟某小区一楼的一套房子,并于当年10月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
今年6月底,物业公司向江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先生拆除庭院内的水泥地、鱼池、花台,恢复庭院绿地。
庭审中,徐先生认为,自己对阳台外的庭院有使用权,开发公司销售房屋时,已承诺买一楼送花园。他改造自家花园,别人无权干涉。另外,物业公司也无权作为本案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一楼送花园是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并未在商品房买卖契约中约定。徐先生也不能证明他对庭院享有独占使用权。庭院虽有栅栏并预留出入口,只能说明徐先生对该庭院享有一般使用权。依据该小区的《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徐先生不能破坏原有绿地并对庭院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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