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昆明8月8日电 记者陈娟报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判决:胡星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确认,胡星在1995年至2004年担任昆明市规划管理办公室主任、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昆明市市长助理、昆明市规划局局长、昆明市副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先后10次非法收受12个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人民币2905万元、港币110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的住房一套。
案发后,胡星为逃避我国法律的制裁,于今年1月19日持假护照潜逃国外。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星受贿事实清楚,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严惩。但胡星具有自首情节并确有悔罪表现,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星潜逃至新加坡后,在被通缉、追捕中,经追缉的办案人员规劝后表示愿意回国接受刑事调查,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在讯问中,胡星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这些罪行中大部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同时,胡星归案后,全部退赔了其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