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和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了。
办法明确规定了13种情形下,追究行政机关首长的行政过错责任,并对集体决策失误责任承担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十三种情形,依法追究行政首长的过错责任,包括: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首长有对上级决定、决议拒不执行;机关效能低下,影响全局工作;违反行政决策程序,对城乡规划重大调整、重大项目建设、国有资产投资、资金使用、国有企业改制等作出错误决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违法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不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责成解决或者纠正的事项,不解决、不纠正;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以及法定监督机关的决定等。
莫小松 费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