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长450元通讯补贴可免税 广州地税局明确允许税前扣除额度标准
正副省(部)级每月650元、科员100元
近日,广州市地税局发出《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允许税前扣除的额度标准,首次予以明确和进一步细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是多少?广州市地税局此次明确,在省地税局未有统一规定前,将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通讯费补贴标准执行,即扣除标准就是“补贴标准”。
对于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省垂直管理机构驻穗以外的单位在通讯费补贴方面分为五档:正副省(部)级每月650元;正副厅(局)长、巡视员580元,助理巡视员(副厅级)530元;处长450元、调研员(正处级)380元,副处长350元、助理调研员(副处级)300元;正科级200元,副科级150元;其他工作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100元。
对于市直党政群机关、依(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在通讯费补贴方面分为五档:正副市级650元;正副局长、巡视员580元,副巡视员530元;处长450元、调研员380元,副处长350元、副调研员300元;正科级200元,副科级150元;其他工作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100元。
此外,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的规定,其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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