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朴
关于法治的“本土资源”,法学界或褒或贬,方兴未艾:褒者云,本土资源是继承,是语境,是法治的土壤,是发展的辩证法;贬者云,本土资源是迷恋传统,是因循守旧,走不出故纸堆,强调特色而拒斥现代化。
应该说,主观性的、导向性的本土资源论确实容易导致对传统语境的过分依赖,消解人们对法治的期望和努力。
因为本土资源实际上有优有劣,一概承袭会“消化不良”,全盘抛弃又易招“孩子与洗澡水一同倒掉”的讥评。实际上,本土资源应是语境而非背景,应是气候而非土壤。因此,现代法治必须考虑本土资源,但并非对本土资源要全盘继承和美化,应从中寻求法治的精神和实质。
在我国的刑事法治进程中,对如下现象我一直抱有疑惑:一是国外风行的传销方式在我国境内演化为金字塔式的“老鼠会”,最后定性为非法进而为刑事司法解释纳入非法经营罪“其他”之列,最近的亿霖木业和网络传销成为其新的动向;二是港澳台地区同为一主权域,彼地安全运行的“六合彩”进入大陆后发展成为地下赌博,愈演愈烈,圈钱无数,席卷了南方部分县市的血汗钱,这种现象再次为政府严厉禁止并加以打击;三是境外的黑社会犯罪在中国大陆成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相关司法解释概括为组织结构严密、旨在获取经济利益、有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以暴力作为后盾。这种特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黑社会犯罪”概念的出台,缘于立法机关认为中国此类犯罪严重性和犯罪主体内部结构复杂性尚难与国外相比,并非典型的黑社会犯罪。所举三例,令人疑惑的是我们的本土资源论能有多大的解释力?的确,我们不应否认三例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现象,但却不能从方法论上获得中国特色的普适性结论。
转型经济与转型社会将产生一些不同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犯罪现象,这是一般与特殊的辩证,但不应当将辩证推而广之,成为普遍经验。从方法论上,我们应当提炼和吸收“民刑一家”背景下的娴熟高超的刑事法积累,应当重视继承数十年来刑事法实践获得的经验与超经验的学术成果知识,应当“崇洋”但不“媚外”。如果处处强调“本土资源”,无疑是无稽之谈。
考察西方刑事法学学术史,学派林立、百家争鸣委实令人叹为观止。从刑事古典学派到刑事实证学派,从报应主义到功利主义,再看现代西方犯罪学理论:文化冲突理论、紧张理论、亚文化理论、社会生态学理论、社会学习理论、标签理论、社会控制理论等,各家学者观点歧异,争鸣不已,促进了刑事法学的进展。遗憾的是,相比之下,长期以来我们似乎有些习惯于共识的声音,服膺于传统的权威,以至于有人不断发问:这其中为什么没有我们自己的学派?
在这个多元的社会、精彩的世界,我们确实容易接受一种传统的束缚和共识的统制。这其中或许存在两个原因:一是传统的力量过于强大,形成强势话语霸权。这似乎应“归功”于我们师承的前苏联的刑事法理论体系,一代学者的成长只能接触到一种声音。在一种声音统制下,我们又怎能期待多元力量的诞生?二是挑战的力量弱小,较为胆怯乃至盲从。有的学者曾尖锐地指出:中国社会科学缺乏自主性,应当更多地进行否思而非重思,即对以往文本构成的我们内心坚信的核心的知识障碍进行破除和反抗。对此,我们确实应当求诸自身而非将责任归至外部世界。
学问贵在思辩,思辩方获真知。如果我们的刑事法学要有发展,那形成“百家争鸣”的气象无疑是必需的。实际上,我们如今已经存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派之争———“海龟”与“土鳖”争雄。一般而言,海龟派注重“法律移植”,土鳖派强调“本土资源”。另类当在其外。传闻曰:海龟上岸,土鳖滚蛋。果真如此严重么?未必如此。海龟下过海,吹过海风,受过“洋”气,对西方现代法律价值、观念与制度略有通晓;土鳖留守本土,具有本土传统,重本土继承与实践,对基本国情有更深入认识。一任海龟爬行,则泱泱中华大国几变成汪洋,“国将不国”———“邯郸学步”,危险!一任土鳖当道,则视野有限,中华文明始终以“兹尔小邦”轻视西洋各国,拒斥西方现代文明———“坐井观天”,同样危险!
其实,土鳖、海龟只是形象之说,“出身论”本就不应坚持,要紧的是,海龟上岸,土鳖下海。海龟宜熟悉基本国情,以免清谈误事,动辄对曰“某国实践如何如何”,那是他国干我邦何事?“刻舟求剑”,徒呼奈何?土鳖则宜通晓他邦法律和法学,以免过于重视传统,束缚改革视野与步伐。以刑事法学而言,海龟与土鳖如能共商“国是”,既借鉴国外先进法治经验又着重本国国情,合力促进我国刑事法学的发展,则幸莫大焉。因此,海龟请上岸,沾些地气,更能着力;土鳖请下海,吹点海风,更加清醒。这才是刑事法学乃至中国法学发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