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宏鹏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方车主在法院调解下愿意多承担一些责任,但保险公司却并不认同,车主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车主的诉讼请求。
2006年3月,王某为他的微型货车买了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
当年6月29日晚,王某雇请的驾驶员开车撞倒路人致残。交警认定,王某的驾驶员承担事故50%的责任。后经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调解,王某答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之后,王某拿着调解书找保险公司理赔,但平安保险公司说,交警只认定你承担50%的责任,我们只能按照这个比例来理赔。王某不答应,遂起诉到思明区人民法院,要求平安保险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万元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调解书是当事人双方在法院组织下自愿达成的合法协议,调解书并非法院对法定事故责任的认定。民事调解书并不能改变交警部门所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