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8月10日电(胡海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沉船事故作出一审判决,肇事水手卢克峰、顾风明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今年年初,他们驾驶轮船在长江口违法进入航道,与另一艘轮船碰撞导致自己所驾轮船撞沉,所载165只集装箱落入长江。
2007年1月18日晚11时许,江苏省泰州市生松船务有限公司“生松1号”轮水手卢克峰在船长顾风明的指挥下驾驶船只经长江口园园沙灯船后,未按规定航线驶入进口主航道,而是在出口主航道向内航行。当两人发现对面出口的“粤顺”轮时,两船已处于紧迫局面,顾风明遂命令卢克峰右满舵欲从“粤顺”轮左侧通过,但卢克峰却误操作成左满舵,被顾风明发现后再改为右满舵。在“生松1号”轮转向过程中,其左舷中前部与“粤顺”轮船首相撞,致使“生松1号”轮左倾后沉没,其所载165只集装箱落入江中。双方损失共计人民币2146.5万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事故责任认定,“生松1号”轮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事后,两人向海事部门交代了上述船舶碰撞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顾风明、卢克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两被告人能自首,法院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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